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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銷售者被訴侵權,而銷售者認為與涉案相關的被訴侵權產品是通過正常交易從他人處購得時,可以進行合法來源抗辯?!?/b>
藥店通過正規(guī)渠道進貨
沒想到供貨方提供侵權藥品
導致藥店被起訴
藥店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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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某醫(yī)藥公司生產、銷售的A品牌“復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在行業(yè)及社會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系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其所使用的裝潢也系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的特有裝潢。經市場調查,某醫(yī)藥公司發(fā)現(xiàn),深圳某藥房銷售的B品牌“復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的包裝裝潢,與A品牌“復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包裝裝潢極為近似。某醫(yī)藥公司認為,深圳某藥房銷售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的產品,對于一般公眾而言,足以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深圳某藥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深圳某藥房辯稱,涉案的B品牌“復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是由其供貨商生產并供貨的,因商品質量和知識產權引發(fā)的法律糾紛應該由供貨商承擔賠償責任。深圳某藥房作為醫(yī)藥批發(fā)、零售企業(yè),在購進涉案藥品之前,已經對供貨商主體經營資格及藥品的檢驗報告、藥品生產許可證進行了審查,完全遵守相關法律,已經盡到了審慎注意義務,不存在任何過失及過錯。深圳某藥房能夠證明自己所出售的商品來源合法,且第一時間停止銷售和下架涉案商品,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糾紛。本案涉及合法來源抗辯和銷售者主觀要件的審查。
一、關于合法來源抗辯。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被訴侵權商品銷售者證明合法來源的舉證責任,不宜過于苛求證據(jù)形式要件的完備,只要其提供的證據(jù)符合一般交易習慣,能夠載明被訴侵權商品供貨商的真實身份信息,以及系通過合法的購貨渠道和合理的價格購入被訴侵權商品,就應當認定其所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
本案中,深圳某藥房提交了《成品銷售隨貨同行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述證據(jù)所顯示的交易鏈條完整,交易渠道合法,符合一般交易習慣,且載明了被訴侵權商品的供貨商。故深圳某藥房的證據(jù)已基本符合法定關于合法來源抗辯客觀要件證明責任的標準和要求,能夠證明深圳某藥房系合法取得被訴侵權商品。
二、關于銷售者主觀要件的審查。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銷售者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即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其銷售的系侵權商品。銷售者的經營規(guī)模、專業(yè)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可以作為確定其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據(jù)。通常情況下,不同商業(yè)主體對于被訴侵權商品是否侵權的認知能力是不同的,銷售者提供的合法來源證據(jù)與其注意義務程度相當?shù)?,可以推定其主觀上不知道所銷售的系侵權商品。
本案中,深圳某藥房提交被訴侵權商品的相關資料及生產者證件主張已作商品來源審查,且其進貨價格等符合交易習慣,故法院認定深圳某藥房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
綜上,深圳某藥房已完成其關于被訴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且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明責任,其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因深圳某藥房已停止銷售涉案侵權商品,故某醫(yī)藥公司訴請深圳某藥房停止侵權行為已無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合法來源抗辯,是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被告方經常使用的抗辯手段之一。當銷售者被訴侵權,而銷售者認為與涉案相關的被訴侵權產品是通過正常交易從他人處購得時,可以進行合法來源抗辯。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合法來源抗辯制度作為知識產權制度中的一項特色制度,向善意的使用者、銷售者、許諾銷售者提供了免除賠償責任的機會,為侵權產品流通環(huán)節(jié)主體提供了一項侵權損害賠償抗辯事由,其法理基礎在于善意第三人的信賴保護。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需要同時滿足銷售者無主觀過錯的主觀要件和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客觀要件。主客觀要件相互關聯(lián),如果銷售者能夠證明其遵從合法、正常的市場交易規(guī)則,取得所售產品的來源清晰、渠道合法、價格合理,其銷售行為符合誠信原則,合乎交易慣例,則可推定銷售者不知道其所銷售產品系侵權商品,即該銷售者無主觀過錯,進而認定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鵬法君提醒,銷售者在采購商品時,應注意查驗供貨商資質,查詢商標注冊信息,查驗商品外觀,審查商品價格,保留好采購合同、發(fā)票等能夠證明商品來源的相關資料,便于作為合法來源的佐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四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jù)。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經營者銷售帶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標識的商品,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當事人主張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銷售不知道是前款規(guī)定的侵權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經營者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第四條 被告依法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應當舉證證明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的事實,包括合法的購貨渠道、合理的價格和直接的供貨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來源證據(jù)與其合理注意義務程度相當?shù)?,可以認定其完成前款所稱舉證,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侵害知識產權。被告的經營規(guī)模、專業(yè)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可以作為確定其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據(jù)。
(原標題:供貨商侵權,藥店是否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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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供稿:坪山區(qū)法院
作者:鄧鈺瑋 劉斌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供貨商侵權,藥店是否需擔責?(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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