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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云山之顛及圖形”商標案看外國人著作權的保護問題

產業(yè)
小知2015-06-01
從“云山之顛及圖形”商標案看外國人著作權的保護問題
從“云山之顛及圖形”商標案看外國人著作權的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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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蒲自元 ? 超凡知識產權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轉載須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來源(微信:IPRdaily)。

 

【小D導讀】
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均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需以其所屬國或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雙邊協議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為前提,才能受到同等的保護,否則需以出版為條件。

 

案件要點: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在我國被核準注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權,均可以提出異議。外國人、無國籍人合法取得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的同等保護。本案將帶您簡單探討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如何在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獲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

 

具體案情:

 

2011年4月22日,新加坡某自然人(以下簡稱“被異議人”)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9374517號“云山之巔及圖形”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2012年3月6日該商標通過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印度茶葉委員會(以下簡稱“異議人”)以被異議商標的圖形部分侵犯了其在先享有的但未在中國進行版權登記的“DARJEELING及圖”作品的著作權為由,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異議人提供了“DARJEELING及圖”的實際使用證據、“DARJEELING及圖”在印度的版權登記證書、“DARJEELING及圖”作為商標和地理標志受到保護的記錄等證據作為佐證。商標局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的圖形部分與異議人享有著作權的“DARJEELING及圖”作品的圖形部分基本特征及設計風格相同,判定被異議商標侵犯了異議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權,依據我國《商標法》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依法不予核準注冊。

 

從“云山之顛及圖形”商標案看外國人著作權的保護問題 律師簡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國人作品在中國被搶注為商標的維權案例,本案的難點在于印度茶葉委員會作為外國人,其如何證明其“DARJEELING及圖”作品在中國享有著作權,能夠受到中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即只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享有著作權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就可以獲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目前關于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主要有《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兩者都采取著作權的“自動取得原則”。且《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已達168個,《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達78個,也就是說,絕大多數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創(chuàng)作的作品,都可以自創(chuàng)作完成時就同時在我國享有著作權,獲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除此之外,《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還規(guī)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strong>即外國人、無國籍人創(chuàng)作的作品首先在我國出版的,可以在我國享有著作權。關于其在我國的出版時間,《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八條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strong>

 

而對所屬國或經常居住地國同我國沒有簽訂相關協議也沒有加入相同國際公約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保護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出版”根據《世界版權公約》的規(guī)定是指:“以有形形式復制,并向公眾發(fā)行的能夠閱讀或可看到的作品復制品”,如報刊、雜志等。

 

因此,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均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需以其所屬國或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雙邊協議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為前提,才能受到同等的保護,否則需以出版為條件。

 

那么,哪些材料可以證明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權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guī)定,著作權權屬證明是指“有關著作權登記證書、創(chuàng)作手稿等”。 根據上述規(guī)定,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證明著作權屬的有力證明,雖然在我國著作權從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動取得,毋需登記,但在網絡時代,信息傳播和復制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權人對傳播和復制媒體的控制有難度。作品一旦經過多個渠道廣泛流傳,要證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難,因此,主動申請著作權登記是證明自己著作權人身份的好辦法。同時許多采用“登記取得制度”的國家,也并不以登記作為獲得著作權的條件,而是作為確認著作權的條件,作為著作權確權訴訟和國家有關部門收藏作品的依據。因此,無論是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還是我國單位或個人的作品,在我國著作權登記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著作權登記,將權利固定,得到我國官方的承認和認可,對著作權的保護和維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具體到本案,異議人印度茶葉委員會提供的“DARJEELING及圖”作品的實際使用情況和在印度的版權登記證書,能夠證明異議人對“DARJEELING及圖”作品在其本國享有著作權,根據我國與印度共同參加的《伯爾尼公約》和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異議人獨創(chuàng)的“DARJEELING及圖”作品在我國享有著作權,從而在本案中依法得到保護。

 

在網絡如此發(fā)達的今天,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我國被搶注成商標的案件時有發(fā)生,當事人一旦發(fā)現,可以利用其在我國享有的在先著作權主張權利。但是即便如此,也依然存在舉證困難和敗訴風險,且會耗費大量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成本,在此筆者建議,對于有價值的作品,主動向我國著作權登記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對作品的權利確定和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IPRdaily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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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news_8712.html,發(fā)布時間為2015-06-01 19: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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