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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作廣告時,若涉及他人素材作品的使用,應當審查素材來源、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廣告發(fā)布者進行推送前,也應當審查推廣內容是否涉及抄襲、照搬照抄等侵權事實?!?/p>
近日,安徽某公司發(fā)現(xiàn)成都某大藥房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將其拍攝的廣告視頻剪輯拼接為自己的藥品廣告并在網絡平臺上發(fā)布,遂將成都某大藥房公司訴至郫都法院。
案情回顧
成都某大藥房公司在某網絡平臺上投放了一則“xx膠囊”的藥品銷售廣告,廣告中有多名演員飾演患者。然而,“xx膠囊”廣告中部分片段系安徽某公司創(chuàng)作并拍攝,飾演患者的演員也是安徽某公司此前為其他藥品銷售商拍攝藥品廣告時聘用。被訴侵權廣告下方還附有“xx膠囊”商品鏈接,銷售單價為278元/件,截至安徽某公司公證取證時已售數(shù)量顯示為240件。
成都某大藥房公司在庭審中辯稱,自己已經下架了被訴侵權廣告,銷售數(shù)量存在刷單,實際銷售數(shù)量并未達到240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郫都法院根據(jù)安徽某公司提交的《媒體技術服務合同》、拍攝素材原始視頻、與參演演員簽訂的勞務合同及肖像權使用協(xié)議,以及參演演員出具關于“xx膠囊”廣告其出鏡視頻部分是由安徽某公司拍攝的情況說明等證據(jù),確認了安徽某公司是案涉視頻的著作權人,有權以自身名義提起本案訴訟。
本案中,將被訴侵權視頻與案涉視頻相比對,成都某大藥房公司未經安徽某公司授權,截取案涉視頻的部分內容,加入自身產品形象等內容后,剪輯制作成被訴侵權視頻并發(fā)布于網絡平臺,使公眾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其行為屬于利用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侵害了安徽某公司對權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結合涉案作品的類型、知名度、成都某大藥房公司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行為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了成都某大藥房公司賠償安徽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成都某大藥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并上訴至成都中院
成都中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判決
駁回上訴并維持原判
本案現(xiàn)已生效
法官提醒
移動互聯(lián)網時代,廣告視頻的制作和傳播成為了商家重要的“引流”方式之一。
我國對于廣告的制作和發(fā)布都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約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guī)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等。
此外,具有獨創(chuàng)性、合法的廣告視頻也是著作法保護的對象,未經允許擅自對他人創(chuàng)作的廣告視頻進行抄襲、剪輯、隨意轉載和翻拍的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
本案中,成都某大藥房公司制作的侵權廣告雖然使用的僅是案涉視頻的部分片段,但該片段有安徽某公司設計的臺詞和演員表演內容,具有獨創(chuàng)性。成都某大藥房公司未經允許擅自剪輯并以商業(yè)目的發(fā)布于互聯(lián)網,就構成對安徽某公司著作權的侵犯。
在此提醒
廣告制作者
在制作廣告時,若涉及他人素材作品的使用,應當審查素材來源、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廣告發(fā)布者進行推送前,也應當審查推廣內容是否涉及抄襲、照搬照抄等侵權事實。只有秉持“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的理念,不斷提升作品內容質量,才能獲得長足發(fā)展。
(原標題:截取他人藥品廣告片段并使用,法院判決:侵權?。?/span>
來源: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截取他人藥品廣告片段并使用,法院判決:侵權!(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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