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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區(qū)案例判決書匯集|涉“惠氏”商標懲罰性賠償案

案例
小知2025-02-14
灣區(qū)案例判決書匯集|涉“惠氏”商標懲罰性賠償案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該案為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之一”



灣區(qū)案例判決書匯集|涉“惠氏”商標懲罰性賠償案


附判決書全文:


惠氏有限責任公司(WYEYH LLC)、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1)浙民終29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914401115583999384(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某斗,經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正愛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某英,執(zhí)行董事。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青島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媛,執(zhí)行董事。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澤英,女,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饒平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管曉坤,男,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蘄春縣。


以上五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瑞林,廣東瀛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五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林衡,廣東瀛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向笛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原杭州單恒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qū)。

法定代表人:徐某華,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妍,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寧莉莉,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惠氏有限責任公司(WYETHLLC),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紐約州紐約市(235East42ndStreet,NewYork,NY1007,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蒂凡尼·圖蘭克(TiffanyTrunko),副總裁。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惠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

法定代表人:羅士德·庫雷希(RASHIDQURESHI),董事長。


以上兩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歡,北京萬慧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914401115583999384(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廣州正愛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杭州向笛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原杭州單恒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向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惠氏有限責任公司(WYETHLLC)(以下簡稱惠氏公司)、惠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氏上海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3月25日、4月16日進行兩次庭前會議,并于同年4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因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85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85號案)確定的要求其變更企業(yè)名稱的義務,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其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企業(yè)名稱,本院予以確認并以該代碼作為其企業(yè)名稱,但為了指代清晰,本判決書下文中仍將其簡稱為原廣州惠氏公司。上訴人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瑞林、林衡,上訴人向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妍、寧莉莉,被上訴人惠氏公司和惠氏上海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明星楠、夏歡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共同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惠氏公司和惠氏上海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并由惠氏公司和惠氏上海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程序違法?;菔瞎驹?011年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起訴原廣州惠氏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該案經一審、二審、再審,最終最高人民法院85號案判令原廣州惠氏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等70萬元(單位:人民幣,下同)。85號案與本案均針對原廣州惠氏公司的同一被訴侵權行為,故本案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針對原廣州惠氏公司的起訴已構成重復訴訟,應不予受理。(二)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的行為均不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原廣州惠氏公司經受讓取得包括第1816489號“惠氏”商標在內的6件注冊商標專用權,雖然2013年9月1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商評委)作出撤銷上述6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裁定,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于2014年7月17日判決撤銷上述原商評委作出的裁定,并責令其重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同年12月18日作出二審判決亦予以維持。故在此情形下,85號案判決作出之前,原廣州惠氏公司系作為合法的商標受讓人基于其享有的有效商標權而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而85號案判決之后,原廣州惠氏公司立即停止了被訴侵權行為,對惠氏公司的涉案商標權進行了合理的避讓,亦不構成侵權。同理,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作為銷售者,陳澤英作為原廣州惠氏公司股東、管某坤作為輝惠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惠公司)股東,亦沒有實施侵害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青島惠氏公司也沒有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沒有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依據有效的商標注冊文件和生效法律文書,履行了其作為銷售者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并不具有侵權故意。陳某英提供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貨款的行為并不能證明其與原廣州惠氏公司具有共同侵權的故意。管某坤雖原為陳某英配偶,但其非原廣州惠氏公司股東,僅為青島惠氏公司小股東,亦沒有實施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四)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明顯不合理。1.原廣州惠氏公司沒有侵權的主觀惡意,也沒有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一審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不當。如前所述,原廣州惠氏公司擁有自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其對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合理合法,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其營業(yè)收入較低,并沒有給惠氏公司造成損害,亦不符合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要件。2.一審法院計算侵權獲利存在不當。第一,關于計算期間。根據法律規(guī)定,因惠氏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已超過訴訟時效,即便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xù)的,應以起訴之日向前推算三年計算。第二,關于銷售收入。因存在刷單以及退貨等情形,故惠氏公司以天貓等電商平臺的評價數確定銷售數量不符合實際情況,而《惠氏綜合經銷合同》中確定的各經銷商的進貨數額僅為招商使用,非實際進貨數額,不能以此計算原廣州惠氏公司的營業(yè)收入。第三,關于利潤率。如前所述,原廣州惠氏公司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故一審法院以毛利率確定本案計算侵權獲利的利潤率錯誤。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芳公司)、上海家化聯(lián)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家化公司)與原廣州惠氏公司在經營范圍、規(guī)模、銷量、知名度等方面均有較大差異,故該兩公司洗護用品的毛利率不能作為本案的參考。原廣州惠氏公司提交的相應財務數據能夠證明其利潤率較低,符合實際經營情況。第四,關于貢獻率。原廣州惠氏公司在擁有自有合法商標權的情況下亦投入了相應成本用于商品的宣傳等,故不能將獲利均歸因于原廣州惠氏公司利用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涉案商標商譽。第五,存在重復賠償。如前所述,本案與85號案被訴侵權行為相同,應采用相同的賠償標準,且應扣除85號案的賠償數額。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辯稱,(一)一審程序合法,本案與85號案當事人不同,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亦有區(qū)別,故本案不構成重復訴訟。(二)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原廣州惠氏公司受讓“Wyeth”“惠氏”等多件商標目的就是為了攀附惠氏公司涉案商標的商譽,在該些商標均被無效的情況下,應視為自始不發(fā)生效力,且在商標無效以及85號案生效甚至本案一審判決之后仍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充分說明其侵權主觀惡意明顯。青島惠氏公司使用帶有“惠氏”文字的企業(yè)名稱亦沒有正當理由。(三)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管某坤、陳某英在以婚姻關系同居期間、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及離婚后,作為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策劃者和實施者,通過設立惠氏中國有限公司、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等進行侵權商標的申請注冊、使用的行為,系將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等作為侵權工具,謀取不正當利益。原廣州惠氏公司、青島惠氏公司、正愛公司股東之間有交叉,從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看亦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lián)絡,客觀上也共同造成了本案損害后果。(四)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合法合理。本案賠償期間應從2012年12月20日起計算至2020年4月,在這期間,各上訴人因侵權行為的獲利至少為210578121元,考慮到各上訴人侵權主觀惡意十分明顯,且情節(jié)嚴重,故本案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綜上,請求駁回原廣州惠氏公司、青島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陳某英、管某坤的上訴,維持原判。


向笛公司對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的上訴請求以及相應的事實和理由均無異議。


向笛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駁回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對向笛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并判令向笛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向笛公司與原廣州惠氏公司沒有實施共同侵權行為。原廣州惠氏公司股東之一徐某從未擔任過向笛公司股東,一審法院對此認定錯誤。天貓店鋪“惠氏母嬰旗艦店”注冊于2010年,而向笛公司成立于2014年,且基于原廣州惠氏公司擁有其合法注冊商標專用權而從2015年開始銷售被訴侵權商品,2017年已將涉案店鋪轉讓給了原廣州惠氏公司。因此,向笛公司已經履行了相應的注意義務,在其提供了相應合法來源證據的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其與原廣州惠氏公司也沒有共同的侵權故意,并未侵害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二)一審法院確定向笛公司的賠償數額過高。1.侵權期間計算不合理。根據法律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xù)的,應以起訴之日向前推算三年計算。向笛公司實際銷售期間為2015年至2017年,即使不認可向笛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亦應從85號案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2.侵權獲利計算不合理。因向笛公司僅為二次銷售商,與原廣州惠氏公司的利潤率和銷量均不同,故洗護類商品生產商的毛利率和原廣州惠氏公司的經銷合同中的銷售數額均不能作為確定向笛公司侵權獲利的依據。3.在85號案已對同一被訴侵權行為判決相應賠償額的情況下,本案賠償數額不應重復計算。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辯稱,(一)向笛公司與原廣州惠氏公司共同實施了本案商標侵權行為。向笛公司作為一家與惠氏公司同為經營母嬰商品的企業(yè),應當知道涉案商標以及惠氏公司的知名度,但其在設立時使用了含有“惠氏”文字的企業(yè)名稱,其原法定代表人、股東徐單恒與原廣州惠氏公司股東徐麗之間存在關聯(lián)關系,兩人在案外的五家公司共同擔任一定職務,因此向笛公司在知曉原廣州惠氏公司實施相應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仍銷售被訴侵權商品,且數額巨大,故其與原廣州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構成共同侵權。(二)向笛公司主觀上并非善意,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向笛公司具有攀附涉案商標商譽的主觀故意,不符合合法來源抗辯的適用條件。(三)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合法合理。因向笛公司構成共同侵權,一審認定其應在15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正確。綜上,請求駁回向笛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對向笛公司的上訴請求以及相應的事實和理由均無異議。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向一審法院共同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原廣州惠氏公司、向笛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及管某坤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沐浴露、爽身粉、護唇膏、濕巾、洗衣液、紙尿褲、奶瓶、蚊香液、被子、涼席等商品、商品包裝、域名、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使用“惠氏”及“Wyeth”商標;(二)原廣州惠氏公司及青島惠氏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不得含有“惠氏”字樣;(三)原廣州惠氏公司、向笛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及管某坤連帶賠償惠氏公司和惠氏上海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55萬元。一審庭審中,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申請將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商品類別變更為“嬰幼兒洗浴、護膚、喂哺、洗衣、尿褲,驅蚊濕巾商品以及成人用洗護和孕婦商品”,并撤回第(二)項訴訟請求中要求原廣州惠氏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及其主張保護的注冊商標的相關事實


惠氏公司設立于1926年2月4日,設立時名稱為美國家庭用品公司,2002年3月11日更名為惠氏,2009年變更為現名稱。1979年10月5日,惠氏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原商標局)申請注冊154650號“”商標,該商標于1982年2月27日經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的“藥劑,藥膏,嬰兒及病愈者食品”。經續(xù)展,該商標的注冊有效期至2022年2月26日。1990年8月7日,惠氏公司向原商標局申請注冊第561819號“”商標,該商標于1991年8月20日經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的“醫(yī)用藥物,嬰兒食品”。經續(xù)展,該商標的注冊有效期至2021年8月19日。2006年9月30日,惠氏公司向原商標局申請注冊第5642019號“”商標,該商標于2010年8月14日經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的“人用藥、醫(yī)藥制劑、醫(yī)用營養(yǎng)品、醫(yī)用營養(yǎng)添加劑、醫(yī)用營養(yǎng)食物、醫(yī)用營養(yǎng)飲料、醫(yī)用食物營養(yǎng)制劑、嬰兒奶粉、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醫(yī)用粉末狀營養(yǎng)品、化學盥洗室用消毒劑、獸醫(yī)用制劑、獸醫(yī)用藥、殺蟲劑、牙用光潔劑”,經續(xù)展,該商標的注冊有效期至2030年8月13日。2006年9月30日,惠氏公司向原商標局申請注冊第5641776號“”商標,該商標于2010年9月7日經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的“人用藥、醫(yī)藥制劑、醫(yī)用營養(yǎng)品、醫(yī)用營養(yǎng)添加劑、醫(yī)用營養(yǎng)食物、醫(yī)用營養(yǎng)飲料、醫(yī)用食物營養(yǎng)制劑、嬰兒奶粉、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醫(yī)用粉末狀營養(yǎng)品、化學盥洗室用消毒劑、獸醫(yī)用制劑、獸醫(yī)用藥、殺蟲劑、牙用光潔劑,注冊有效期至2030年9月6日。


2017年4月25日,惠氏公司出具《關于商標及字號許可使用的確認函》,載明:其系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Wyeth”“惠氏”等注冊商標(統(tǒng)稱許可商標),以及“Wyeth”“惠氏”等字號(統(tǒng)稱許可字號)的所有人。其確認自其關聯(lián)公司上?;菔蠣I養(yǎng)品有限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惠氏營養(yǎng)品(中國)有限公司設立時起,其即事實上許可關聯(lián)公司及其各分公司或辦事處在中國使用許可字號。自關聯(lián)公司設立時起,或自許可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至2012年11月29日,其事實上許可關聯(lián)公司及其各分公司或辦事處在中國使用上述商標,許可方式為非獨占使用許可。自2012年11月30日起,其許可雀巢產品有限公司在中國使用許可商標,并同意由其分許可惠氏上海公司等公司在中國非獨占使用許可商標。


2017年4月10日,雀巢產品有限公司出具《關于商標許可使用的確認函》,載明:其自2012年11月30日以來經惠氏公司許可在中國使用“Wyeth”“惠氏”等注冊商標,并且有權將許可商標分許可給他人使用。自2012年11月30日起,其即事實上許可惠氏上海公司等公司在中國使用上述商標,許可方式為非獨占使用許可。


(二)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使用涉案商標生產經營情況


惠氏上海公司前身系百宮(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為外商獨資企業(yè),經營范圍為國際貿易、轉口貿易等,其于2002年11月變更為現名稱。美國家庭用品公司許可該公司使用涉案“Wyeth”“惠氏”等注冊商標和“Wyeth”“惠氏”字號。自2003年6月起,惠氏上海公司在汕頭、南昌、鄭州、長沙、東莞、上海、寧波等多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菔仙虾9镜闹鳡I業(yè)務為嬰兒奶粉的生產和銷售,2002年度奶粉業(yè)務收入為409,626,990元,2003年度、2004年度的主營業(yè)務收入為493,484,699元、612,865,553元。2009年度的營業(yè)收入達到2,782,501,912.00元。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主營業(yè)務收入分別為4,181,445,489.48元、5,725,652,275.02元、7,021,599,503.86元、6,942,637,087.67元、7,303,680,790.49元。


上海惠氏營養(yǎng)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25日,經營范圍為制造及銷售嬰兒、幼兒奶粉及其他乳制品和營養(yǎng)品,銷售自產商品。其股東為美國家庭用品公司(60%股權)和上海市牛奶公司(40%股權)。美國家庭用品公司許可該公司使用涉案“Wyeth”“惠氏”等注冊商標和“Wyeth”“惠氏”等字號。2001年1月經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批準,該公司股權發(fā)生轉讓,由美國家庭用品公司占95%股權,上海牛奶(集團)有限公司(原上海市牛奶公司)占5%股權。自2001年10月至2002年11月,該公司先后在大連、成都、福州、廈門、北京、上海、廣州、武漢、杭州、南京、沈陽、深圳12個城市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上?;菔蠣I養(yǎng)品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嬰兒奶粉及其他嬰兒營養(yǎng)品的生產和銷售,1999年、2000年度、2001年度的商品銷售收入分別為99,112,192元、152,028,789元、258,518,005元,2002年度、2003年度、2004年度的主營業(yè)務收入分別為167,242,155元、124,352,731元、122,599,539元。


惠氏營養(yǎng)品(中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自2010年11月正式開始生產經營,經營范圍為制造和銷售嬰兒幼兒奶粉以及其他乳品和營養(yǎng)品。美國家庭用品公司許可該公司使用涉案“Wyeth”“惠氏”等注冊商標和“Wyeth”“惠氏”等字號。該公司自2010年10月,在上海、廣州、成都、重慶、南京、杭州、武漢、福州、天津、深圳、北京、廈門等多地設立分公司開展經營?;菔蠣I養(yǎng)品(中國)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制造和銷售嬰兒幼兒奶粉以及其他乳品和營養(yǎng)品業(yè)務,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分別為3,118,585,496.29元、4,100,627,802.27元、1,895,324,990.36元、1,340,013,533.81元、1,137,413,968.70元。

惠氏上海公司以及惠氏營養(yǎng)品(中國)有限公司2011-2015年度繳納的所得稅共計分別為102,022,460.99元、33,571,813.68元、97,453,462.10元、140,530,913.31元、151,828,048.05元。


(三)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及其商標知名度情況


1.媒體對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及其商品的介紹


2003年10月28日《民營經濟報》報道,惠氏作為嬰兒配方奶粉的先驅和領導者,在該領域占據主導地位。作為兒童營養(yǎng)的專家,惠氏不僅是嬰兒配方的鼻祖,更始終立于配方奶粉的領先地位。1915年,惠氏研制出全世界第一個模擬母乳配方的嬰兒奶粉-SMA。從此,惠氏不斷致力于嬰兒配方奶粉的研發(fā)工作,使嬰兒配方奶粉不斷接近母乳,表現出惠氏對中國寶寶營養(yǎng)保健事業(yè)的責任心和使命感。2004年2月23日《羊城晚報(全國版)》報道,從1986年算起,惠氏進入中國已經有17年歷史。同年3月26日《經濟日報》報道,自從1915年調配出世界上最早的嬰兒奶粉后,惠氏在這一領域創(chuàng)造了許多世界第一:1933年第一個在奶粉中添加嬰兒必須的胡蘿卜素;1961年第一個添加乳清蛋白;1989年第一個添加接近母乳含量的5種核口酸,從而增加嬰兒免疫力;1998年第一個添加從單細胞植物中提取的最接近母乳含量的DHA/AA;2002年第一個研發(fā)出了a-富含乳清蛋白的嬰兒配方奶粉,有效降低了嬰兒的腎臟負擔。同年6月第1版的《中國嬰幼兒喂養(yǎng)指南》編寫組中有惠氏公司關聯(lián)公司上?;菔蠣I養(yǎng)品有限公司醫(yī)學部。該書中由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執(zhí)行主任王照華撰寫的《序》中載明:“美國惠氏公司長期致力于兒童營養(yǎng)的提高,同時傾力于健康教育的普及,且成績顯著,持之以恒?!痹摃杏芍袊t(yī)師協(xié)會兒童健康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委員丁宗一撰寫的《跋》中載明:“美國惠氏公司作為中國醫(yī)師協(xié)會兒童健康專業(yè)委員會的早期成員單位全力以赴組織協(xié)調”。同年9月29日《新快報》報道,惠氏奶粉1986年進入中國內地市場,憑借其高科技含量的獨特配方、嚴格的質量控制和成熟的客戶服務等優(yōu)勢,迅速占領了內地嬰幼兒奶粉的高端市場。2006年7月人民軍醫(yī)出版社出版的《怎樣選用嬰幼兒配方奶粉》一書中對美國惠氏公司的惠氏愛兒樂S-26嬰兒配方奶粉(WyethFormulaS-26)、惠氏愛兒樂S-26低出生體重兒配方奶粉(WyethS-261ow-powder)、惠氏健兒樂(WyethPromi1和Promi1Gold)、惠氏幼兒樂(WyethProgress)等嬰幼兒配方奶粉進行了詳細的介紹。2015年3月13日《深圳晚報》報道,作為全球領先的制藥企業(yè),惠氏具有強大的研發(fā)能力。從1915年起推出第一款模擬母乳的配方奶粉起,惠氏始終致力于嬰兒配方奶粉的創(chuàng)新研發(fā),引領行業(yè)的發(fā)展。在業(yè)界公認的嬰兒奶粉創(chuàng)新十大里程碑中就有六個來自惠氏。


2.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相關商品的銷售數量、市場份額和占有率情況


2001年第16期《中國食品》報道,據中華全國商業(yè)信息中心市場監(jiān)評部統(tǒng)計,在2001年5月,惠氏品牌奶粉的市場綜合占有率為3.76%,排名第6位。2003年第2期《中國乳業(yè)》報道,上海奶粉市場2001年銷售排行榜中,惠氏排名第六位,份額為7%。2003年3月27日《北京晨報》報道,AC尼爾森最新數據顯示,2002年惠氏在中國高端嬰幼兒配方奶粉中的排名位居第一,在整個嬰幼兒配方奶粉市場中排名第二。同年3月29日《河南日報》、3月31日《人民日報市場版》、4月3日《消費日報》均報道,占據中國高端奶粉市場40%份額的惠氏近期將向中國消費者推出袋裝奶粉。同年4月7日《中經網》、4月14日《消費日報》均報道,在北京市場上,惠氏占據了高檔奶粉25%的銷售份額。同年4月23日《新民晚報》報道,AC尼爾森公司最近的一項針對國內醫(yī)務人員所做的對奶粉品牌認知認可和推薦度的調查顯示,在知名度和推薦度方面,惠氏、雀巢等洋品牌占據絕對優(yōu)勢。此次調查中知名度名列前三位的惠氏、雀巢、多美滋等品牌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進入中國市場,憑借其雄厚的實力和良好服務爭奪了大量客戶。同年5月9日《中國包裝報》報道,去年惠氏在中國高端嬰幼兒配方奶粉市場銷售排名第一。同年第3期《母嬰世界》《聊聊配方奶粉》一文載明,搖籃網以網絡問卷的方式對嬰幼兒配方奶粉進行了1648人次的調查,結果顯示,經常選購的配方奶粉品牌中,惠氏排列第三,占13.41%。同年第6期《中國商人》報道,全國重點大型零售企業(yè)2002年商品品牌銷售情況中,惠氏奶粉在奶粉市場的市場綜合占有率為4.48%,排名第6名。同年第8期《母嬰世界》《中國十大媽媽最滿意嬰幼兒奶粉排行榜》一文載明,在中國十大媽媽最滿意嬰幼兒奶粉排行榜中,惠氏位列第六。


2014年3月10日《投資者報》報道,國際市場調查研究公司AC尼爾森發(fā)布的《2012年全年中國嬰幼兒奶粉市場報告》顯示,惠氏在國內市場份額為11%,排名第三。同年3月27日《羊城晚報(全國版)》報道,根據AC尼爾森的數據顯示,2013年1月到2014年1月,在零售和母嬰渠道,中國嬰幼兒配方奶粉銷售額的市場份額前五名依次是惠氏、美贊臣、貝因美、多美滋和合生元。2015年第2期《全國商情》(經濟理論研究)《2014年11月嬰幼兒奶粉網絡零售品牌銷售排名》中,惠氏在網絡零售銷售量、銷售額、上架商品數量上均在TOP20品牌中位列第一。同年第3期《乳品與人類》《嬰幼兒配方奶粉線上規(guī)模達173.8億你怎么看》、2015年第12期《中國食品》《2015年嬰幼兒配方奶粉線上數據分析》均載明,據艾瑞咨詢統(tǒng)計數據,2014年12月,京東用戶×××,惠氏位居第三,pv占比14.3%;1號店用戶×××,惠氏位居第一,pv占比23.1%。2014年12月嬰幼兒奶粉網絡交易額品牌結構中,惠氏占比13.2%,排名第一。。2015年6月26日《羊城晚報(全國版)》報道,惠氏憑借啟賦占領了國內奶粉市場最大份額后,引起不少奶粉集體升級配方。同年10月21日《信息時報》報道,根據AC尼爾森的數據顯示,2014年惠氏在行業(yè)中排名第一,位居中國奶粉市場老大。2016年1月15日《南方日報》(全國版)(數字報)報道,2015年惠氏營養(yǎng)品銷售額再創(chuàng)新高,市場份額不斷提升,銷售額超過了100億元大關。同年1月15日《信息時報》報道,惠氏消費者口碑較好,企業(yè)業(yè)績保持繼續(xù)快速上升態(tài)勢,其單品啟賦市場銷售額排名第一。2016年第4期《消費者報道》報道,據星圖數據檢測,2015年嬰幼兒奶粉線上銷售額排名中,惠氏占比8.6%,排名第二位。品牌奶粉“不上火”口碑榜上,惠氏奶粉廣受好評位列第四位。同年7月27日《消費日報》(數字報)報道,2015年,惠氏成為國內嬰幼兒奶粉銷售冠軍品牌。同年12月14日《京華時報》報道,去年惠氏旗下奶粉業(yè)務在中國市場的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00億元的規(guī)模。


3.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涉案商標及其商品的獲獎情況


惠氏奶粉、惠氏品牌自1999年至2016年取得了各類獎項:1999年1月,“惠氏奶粉”被“上海商情”信息中心頒予“九八年度上海同類食品市場占有率第一名”的獎項;2003年1月14日《中國新聞社》報道,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向惠氏公司頒發(fā)榮譽證書,將惠氏S-26金裝學兒樂兒童成長配方奶粉指定為“綠色、健康少兒食品”。2008年7月,“惠氏”品牌被“華夏時報”評選為“30年改變中國人生活的品牌”;2010年,“惠氏”品牌被《父母世界》雜志頒予食品類“最受消費者信賴獎”;2011年,“惠氏”品牌被“第一財經、SMG、ECOLAB”評為“最受消費者信賴的食品品牌”;2013年,“惠氏”品牌被“新華網、親貝網、嬰童產業(yè)網、BabyResearch”評選為“2013年度最受歡迎嬰兒奶粉品牌”;2014年,“Wyeth惠氏”品牌被“媽媽網”評選為“媽媽最愛奶粉品牌”;2014年度“丫丫網&媽媽幫品牌評選盛典”活動中,“惠氏”被評為“最人氣獎”;2014年6月3日《中國企業(yè)報》報道,全球奶粉領導者惠氏營養(yǎng)品旗下“啟賦”嬰兒配方奶粉正式獲得由愛爾蘭農業(yè)、食品和海洋部部長授信的“愛爾蘭品質典范”認可,并且成為全球第一家由愛爾蘭政府授此殊榮的奶粉品牌;2015年,“Wyeth惠氏”品牌被“中國食品工業(yè)協(xié)會”評選為“2015消費者最喜愛的食品品牌”;2015年,“惠氏S-26金裝”奶粉商品在“2015太平洋親子網評測盛典”中被評為“媽媽最信賴奶粉獎”;2015年,“惠氏S-26幼兒樂”奶粉商品在“2015年度辣媽幫品牌盛典”中被評為“千萬辣媽信賴的首選高端奶粉品牌”;2015年,“惠氏啟賦嬰幼兒奶粉”商品被“快消品”雜志(聯(lián)合上海市商業(yè)聯(lián)合會、上海連鎖經營協(xié)會、上海市商標協(xié)會、上海市飲品行業(yè)協(xié)會、上海市電子商務行業(yè)協(xié)會、上海市東方世紀消費品發(fā)展促進中心)評為“2015(秋)精品品牌”;2016年,“惠氏金裝S-26”商品被《父母世界》雜志頒予“Parents品牌之星2016年度智慧奶粉推薦獎”。


4.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進行的相關廣告宣傳和公益活動


2001年12月7日《中國經濟時報》的報道,2001年5月及12月,惠氏舉辦了兩次覆蓋全國的大規(guī)模助奧活動,“我心中的奧運-一-惠氏‘學兒樂’杯兒童繪畫大賽”,以及“我為奧運添色彩”的惠氏“學兒樂”寶寶繪畫大行動。2004年2月23日《羊城晚報(全國版)》的報道,惠氏向衛(wèi)生部捐贈價值2000萬元的藥品和220萬元的現金給西北部的10個省。同年3月26日《經濟日報》報道,惠氏在中國舉辦了“惠氏金寶寶,全腦開發(fā)腦力高”的大型活動;并從4月起,惠氏將資助中國健康教育協(xié)會在全國開展為期一年的“嬰幼兒早期智力開發(fā)教育大開講”活動。同年4月29日《中國婦女報》報道,中國兒童食品專業(yè)學會28日組織9家企業(yè),向安徽省阜陽市捐贈了4985箱合格嬰幼兒奶粉,價值超過190萬元,其中包括上?;菔蠣I養(yǎng)品有限公司。2014年第9期《父母必讀》報道,惠氏營養(yǎng)科學中心舉辦了“早期營養(yǎng)和腦認知發(fā)育”國際學術研討會。2015年4月25日《東方早報》報道,惠氏百年“向母乳致敬”的全國巡展正式由上海啟航,并將由此展開它從三月到八月為期半年,覆蓋全國20余個城市,合計500多場的全國系列活動。


(四)關于被訴侵權的事實


1.主體概況


原廣州惠氏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7日,成立時企業(yè)名稱為廣州惠氏比比母嬰用品有限公司,2012年2月20日更名,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經營范圍為商品批發(fā)貿易。正愛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6日,注冊資本為3萬元,經營范圍包括清潔用品批發(fā);嬰兒用品批發(fā);清掃、清洗日用品零售;嬰兒用品零售等。


2014年1月22日金華惠氏母嬰用品有限公司成立,2017年12月25日更名為杭州單恒母嬰用品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嬰兒用品、日用百貨、紡織品、服裝、文化用品(除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及文物)、化妝品、紙制品的網上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網上銷售(憑有效許可證件經營)。青島惠氏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0日,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批發(fā)零售:母嬰用品(不含食品、藥品)、服裝鞋帽、玩具、洗滌用品、日用百貨、工藝品、裝飾材料、文化用品;攝影攝像服務。陳澤英與管曉坤2000年1月28日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并于2016年7月11日辦理結婚登記;2017年5月23日解除婚姻關系。陳澤英系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的股東;管曉坤系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的股東,原廣州惠氏公司的股東、董事;原廣州惠氏公司的股東之一徐麗亦擔任向笛公司的股東?;菔现袊邢薰居?009年10月23日在香港設立,管曉坤系公司成立時的唯一的股東和董事。2010年8月19日,該公司更名為輝惠公司,2015年7月8日解散。


2.原廣州惠氏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商標申請授權情況


中山市東鳳鎮(zhèn)吳波批發(fā)部于2001年5月29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類、第10類和第16類上申請注冊了6件“惠氏”及“Wyeth”商標,商標注冊號分別為第1811793號、第1816489號、第1774094號、第1793492號、第1780900號、第1785801號;該6件商標于2007年6月轉讓給盧國基,于2010年6月轉讓給惠氏中國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轉讓到原廣州惠氏公司名下。


2011年7月26日,惠氏公司向原商評委提出商標評審申請,原商評委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6份裁定,裁定撤銷原廣州惠氏公司名下的上述6件商標。原廣州惠氏公司不服前述裁定,起訴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判決:撤銷原商評委作出的前述裁定,責令重新作出裁定。原商評委及惠氏公司不服前述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于同年12月18日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前述一審判決。


2015年4月21日,原商評委作出重審裁定,認為上述6件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所指情形,裁定上述6件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原廣州惠氏公司不服前述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判決,維持了原商評委的上述6份重審裁定。原廣州惠氏公司仍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于2018年3月30日及5月10日分別作出(2017)京行終487號、(2017)京行終838號、(2017)京行終839號、(2017)京行終870號、(2017)京行終871號及(2017)京行終873號終審行政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北京高院在(2017)京行終487號行政判決中認定:“爭議商標原注冊人盧國基申請注冊了數件與在先在母嬰食品上有較高知名度的‘Wyeth’‘惠氏’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而廣州惠氏公司在受讓上述商標后又以其自身名義在第3、5、10、16等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多件‘Wyeth及圖’‘惠氏Wyeth’商標,將其實際使用在與惠氏所在母嬰食品行業(yè)具有密切關聯(lián)的母嬰用品等商品上,并且在實際使用中做引人誤導的宣傳,難謂巧合。盧國基和廣州惠氏公司的行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


原廣州惠氏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在3、5、16類上申請了第13607138、13609133、13607137號“”商標,上述商標申請均被駁回或處于無效狀態(tài)。原廣州惠氏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出具《網絡經銷商授權書》,授權青島惠氏公司作為原廣州惠氏公司“”的商品在淘寶網、京東網的網絡經銷商,授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原廣州惠氏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出具《網絡經銷商授權書》,授權正愛公司作為原廣州惠氏公司“”的商品在阿里巴巴網的網絡經銷商,授權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正愛公司于2011年9月2日在35類上申請第9924637號“惠氏”商標;從案外人處受讓注冊在第12類上的第5434917號“”商標,前述商標目前均為無效狀態(tài)。正愛公司還在第24類的毛巾被、浴巾、被子等商品上申請第5434916號“”商標,該商標于2014年3月28日被核準注冊,后轉讓給廣州市戀青日用品有限公司,目前處于無效程序中。正愛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出具《授權書》,授權原廣州惠氏公司為Wyeth惠氏品牌相關母嬰用品(玩具、童車、家紡等)中國大陸地區(qū)總營運商,并擁有代理正愛公司授權其他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廣告、生產及經銷的權利,授權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


案外人廣州德創(chuàng)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創(chuàng)公司)分別于2017年1日、2018年8月8日、2020年2月6日在第5類嬰兒尿褲等商品上申請第27214504號“”商標,在第3類的化妝品等商品上申請第27216448號“”商標,在第10類的奶瓶等商品上申請第27226491號“”商標,上述商標均在駁回復審或異議程序中。德創(chuàng)公司在第21類的垃圾桶等商品上申請第32773183號“惠氏小獅子”商標,該商標于2020年8月7日被核準注冊,專用權期限自2019年4月14日至2029年4月13日;在第5類的消毒劑等商品上申請第44005005號“惠氏小獅子”商標,該商標于2020年10月7日被核準注冊,專用權期限自2020年10月7日至2030年10月6日;在第5類的嬰兒食品、嬰兒尿褲等商品上申請第26443130號“惠氏小獅子”商標,該商標于2020年4月21日被核準注冊,專用權期限自2018年9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在第3類的化妝品等商品上申請第26449988號“惠氏小獅子”商標,該商標于2020年5月14日被核準注冊,專用權期限自2018年9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德創(chuàng)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授權書》,授權原廣州惠氏公司為“”“惠氏小獅子”品牌相關母嬰用品中國大陸地區(qū)總營運商,授權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


3.關聯(lián)訴訟情況


惠氏公司、惠氏營養(yǎng)品(中國)有限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惠氏制藥有限公司于2011年向廣州中院起訴,請求判令原廣州惠氏公司:1.停止使用、展示、宣傳推廣和授權使用與惠氏公司Wyeth、惠氏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2.停止使用與惠氏公司字號相同與近似的企業(yè)名稱及商用名稱,在14天內注銷帶有惠氏字號的企業(yè)名稱;3.停止使用wyeth-baby.com、wyeth-baby.com.cn、wyeth-baby.cn以及其他含有惠氏公司Wyeth或惠氏商標的域名,在14天內將爭議域名無償轉移到惠氏公司名下;4.停止使用誤導公眾及有可能損害惠氏公司商標權益的任何商標或字號;5.銷毀原廣州惠氏公司管有、控制或受原廣州惠氏公司支配的含有被訴侵權商標的所有商品及其標簽、包裝,宣傳資料、廣告、展臺、標牌及文具;6.采取措施收回并銷毀進入流通領域的所有含有被訴侵權商標的商品及商品包裝;7.在《人民日報》《人民日報》(海外版)《新民晚報》刊登道歉聲明,以消除侵權影響;8.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9.承擔惠氏公司因制止侵權而付出的調查費、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40萬元;10.承擔所有訴訟費用。2012年12月19日,廣州中院作出(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760號民事判決,判令原廣州惠氏公司停止在其宣傳推廣過程中暗示與惠氏公司相關聯(lián)、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向惠氏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駁回惠氏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惠氏公司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1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菔瞎镜认蜃罡呷嗣穹ㄔ荷暾堅賹彛罡呷嗣穹ㄔ河?015年8月16日作出裁定,提審該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85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18號民事判決;二、維持廣州中院(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76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三、撤銷廣州中院(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76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四、原廣州惠氏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標有“Wyeth”及“惠氏”標識的商品;五、原廣州惠氏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在經營活動中停止使用“Wyeth”及“惠氏”標識;六、原廣州惠氏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變更含有“惠氏”字樣的企業(yè)名稱;七、原廣州惠氏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停止使用含有“Wyeth”字樣的域名;八、原廣州惠氏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惠氏公司、惠氏營養(yǎng)品(中國)有限公司、惠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惠氏制藥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共計70萬元;九、原廣州惠氏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人民日報》《新民晚報》上刊登聲明,為惠氏公司、惠氏營養(yǎng)品(中國)有限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惠氏制藥有限公司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除依法承擔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責任外,法院還將依惠氏公司、惠氏營養(yǎng)品(中國)有限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惠氏制藥有限公司申請,公布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原廣州惠氏公司承擔);十、駁回惠氏公司、惠氏營養(yǎng)品(中國)有限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惠氏制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4.被訴侵權行為


2018年7月25日,北京順城凱隆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麗向北京市國信公證處申請辦理網頁保全證據公證。趙麗在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瀏覽器上搜索“www.wyeth-baby.com”,進入原廣州惠氏公司的網站,頁面中使用了“”“Wyeth”“惠氏”等標識,用于對沐浴露、洗發(fā)水、潤膚露、面霜、護臀膏、爽身粉、護唇膏、洗衣液、柔順劑、奶瓶、奶嘴、咬咬樂、濕巾等商品進行宣傳介紹。趙麗還在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瀏覽器上瀏覽了域名“wyeth-baby.com”的ICP備案信息,頁面顯示該域名的主辦單位名稱為“廣州惠氏比比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同日,趙麗還在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瀏覽器上搜索“mall.jd.com/index-1000104845.html”,進入“惠氏洗護用品京東自營專賣店”,進入“惠氏(Wyeth)爽身粉嬰兒痱子粉新生兒童洋甘菊松花粉防痱祛痱不含滑石粉帶止癢粉撲WR36100g”鏈接,鏈接顯示該商品單價27元,累計評價“6900+”,頁面還顯示原廣州惠氏公司授權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經銷惠氏商品。同日,趙麗還在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瀏覽器上搜索“www.beibei.com”,進入貝貝網,搜索“惠氏”,選擇“濕巾”,瀏覽“【80抽/20抽可選】惠氏濕巾嬰兒手口濕紙巾寶寶濕巾紙帶蓋(24包一整箱)”,頁面顯示商品單價31.9元,買家口碑“231”;選擇“其他孕媽用品”,瀏覽“惠氏媽咪保濕潔面乳100g孕婦洗面奶”,頁面顯示商品單價35元,買家口碑“3”;選擇“奶瓶”,瀏覽“惠氏寶寶成長哺喂禮盒嬰兒寬口徑玻璃奶瓶奶嘴套裝”,頁面顯示商品單價126.9元,買家口碑“2”;選擇“驅蚊防蟲”,瀏覽“惠氏艾草驅蚊噴霧150ml英文防蚊噴霧”,頁面顯示商品單價29.9元,買家口碑“13”;選擇“爽身粉/痱子粉”,瀏覽“惠氏嬰兒洋甘菊松花爽身粉/祛痱粉100g”,頁面顯示商品單價18.9-19.9元,買家口碑“141”;選擇“圍嘴/口水巾/吸汗巾/飯兜”,瀏覽“惠氏嬰兒三角口水巾新生兒方巾寶寶迷你巾兒童吸汗巾圍嘴(顏色隨機)”,頁面顯示商品單價15.8元,未顯示買家口碑數;選擇“護臀膏”,瀏覽“惠氏嬰兒護臀膏40g新生兒護臀霜寶寶紅屁股護膚霜”,頁面顯示商品單價26元,買家口碑“18”。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顯示該店鋪由原廣州惠氏公司經營。同年8月10日,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出具(2018)京國信內經證字第05540號公證書,對上述保全過程予以確認。


2018年11月2日,北京萬慧達(上海)律師事務所的代理人吳光明向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吳光明同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的公證員及工作人員于同日前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黃石東路99號宏域大廈6樓601室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對該公司的相關信息進行了拍照。在該公司內,吳光明就加盟事宜與該公司的工作人員進行了洽談,并使用公證處提供的錄音筆對談話內容進行了錄音。吳光明還在現場購買了幾款商品,并用微信付款86.83元,現場了獲得了“惠氏萌系紙尿褲(單片試用裝)”四份、“名片”一張、“宣傳資料”一份、“2018年惠氏綜合經銷合同”一份、“廣州惠氏寶貝指定收款賬戶”文件一份、“惠氏小獅子系列代理訂貨表”一份及“樣品清單”一份。取證結束后,吳光明對上述獲得的材料進行了復印,對現場獲得的商品進行了拍照,對錄音內容進行了摘錄。拍照完畢后公證員將獲得的物品進行了封存,并對封存的包裹進行拍照,封存的證物交由吳光明帶回留存。同年11月23日,徐匯公證處出具(2018)滬徐證經字第12641號公證書,對以上過程予以確認。根據公證書及所附打印件顯示,原廣州惠氏公司的裝潢、樣品展示臺、商品、包裝、價目表、名片、宣傳冊、經銷合同等處使用“惠氏”“惠氏小獅子”“Wyeth”標識;“2018年惠氏綜合經銷合同”第二條2.5顯示“乙方在銷售合同期內的銷售回款指標為首年60萬元,次年72萬元”。根據原廣州惠氏公司大區(qū)經理陳煥遠陳述該公司有九十來個地級市的代理商,第一年的基礎是六十萬,一年的營業(yè)額在六千萬左右。原廣州惠氏公司指定了4個收款賬號,其中包括陳澤英的個人賬號。


2018年11月9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德才向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代理人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將徐匯公證處提供的優(yōu)盤連接于電腦,將優(yōu)盤內名為“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相關商品網頁鏈接-20181109”的文檔復制粘貼于計算機文件夾內,依次點擊文檔內的商品鏈接,并對跳轉的網頁頁面進行瀏覽。網頁顯示京東、一號店(mall.jd.com)網站上開設的店鋪及商品信息如下:“Wyeth惠氏旗艦店”店鋪,經營者為北京中平順達科技有限公司,該店鋪內一共有27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兒洗護用品、防蚊液、奶瓶等商品,商品單價9.9-98元不等,評論數30-8600+不等;“惠氏弘元正專賣店”店鋪,經營者為深圳市弘元正商貿有限公司,該店鋪內一共有20個商品鏈接,涉及母嬰洗護用品、防蚊液、奶瓶等商品,商品單價7-356元不等,評論數10-1700+不等;“惠氏寶貝母嬰專營店”店鋪,經營者為青島惠氏公司,該店鋪內一共有22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兒洗護用品、防蚊液等商品,商品單價19-155元不等,評論數0-5700+不等;“商霖母嬰專營店”店鋪,經營者為廣州商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該店鋪內一共有5個商品鏈接,涉及面霜、爽身粉、洗發(fā)露等商品,商品單價49.8-168元不等,評論數10-100+不等;“晴朗童車專營店”店鋪,經營者為開平市晴朗貿易有限公司,該店鋪內一共有7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兒洗護用品、奶嘴等商品,商品單價25-60元不等,評論數1-9不等;“福客母嬰專營店”店鋪,經營者為上海??腿沼闷酚邢薰?,該店鋪內一共有16個商品鏈接,涉及母嬰洗護用品、蚊香液、洗衣液等商品,商品單價13.9-82.8元不等,評論數0-1800+不等。上述店鋪銷售的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各店鋪內的部分銷售鏈接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字樣。該代理人還登錄1688網(www.1688.com),進入“廣州正愛日用品有限公司”店鋪,營業(yè)執(zhí)照顯示該店鋪由正愛公司經營,店鋪內共53個鏈接,商品單價6.5-36元不等,30天成交0-5719元不等。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徐證經字第12726號公證書。


2018年10月30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德才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陳德才登錄淘寶網(www.taobao.com),進入“惠氏母嬰用品店”,瀏覽該店鋪的經營主體信息,頁面顯示該店鋪由青島惠氏公司經營,瀏覽該店鋪中的商品,頁面顯示該店鋪內一共有28個商品鏈接,涉及牙膏、嬰兒洗護用品、驅蚊用品等商品,商品單價16-78元不等,評論數1-198不等,商品上均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方: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長證經字第6833號公證書。


2018年10月30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德才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陳德才登錄淘寶網(www.taobao.com),進入“惠氏寶貝企業(yè)店”,瀏覽該店鋪的經營主體信息,頁面顯示該店鋪由正愛公司經營,瀏覽該店鋪中的商品,頁面顯示該店鋪內一共有15個商品鏈接,涉及面霜、護手霜、嬰兒洗護用品等商品,商品單價13.9-98元不等,評論數1-356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陳德才還進入“鄭州嬰兒用品奶粉店”,瀏覽該店鋪的經營主體信息,頁面顯示該店鋪由鄭州市金水區(qū)貝佳孕嬰用品經營部經營,瀏覽該店鋪中的商品,頁面顯示該店鋪內一共有7個商品鏈接,涉及電熱蚊香液、防護噴霧、嬰兒洗衣皂等商品,商品單價16-69元不等,評論數1-6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長證經字第6834號公證書。


2018年10月30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德才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陳德才登錄天貓(www.tmall.com),進入“惠氏母嬰旗艦店”,瀏覽該店鋪的經營主體信息,頁面顯示該店鋪由向笛公司經營,瀏覽該店鋪中的商品,頁面顯示該店鋪內一共有101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幼兒洗浴、護膚、喂哺、洗衣、尿褲,驅蚊濕巾商品以及成人用洗護和孕婦商品等商品,商品單價6-433.9元不等,商品銷量0-123511件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長證經字第6836號公證書。


2018年12月26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智新向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易智新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進入“天貓”網站,登錄帳號,在該網站在線搜索“惠氏母嬰旗艦店”,進入該店鋪,查看該店鋪的工商執(zhí)照信息,頁面顯示經營者為向笛公司,在該店鋪內瀏覽相關的商品,商品及店鋪宣傳中使用了“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標識。代理人購買了如下商品各一份:“惠氏食物咬咬袋寶寶輔食水果蔬菜樂寶寶咬咬樂嬰兒牙膠磨牙棒”單價19元、“惠氏小獅子系列小麥胚芽防護和嬰兒潤膚霜寶寶潤膚乳保濕補水面霜”單價39元、“玻尿酸補水保濕收縮毛孔肌底液提亮膚色面部精華液MWFNZTD0DQ”單價88元、“惠氏孕婦護膚品孕婦爽膚水潤膚保濕補水噴霧孕婦護膚化妝品”單價69.9元、“Wyeth/惠氏寶寶草本薄荷膏蚊子清涼消暑醒腦15g”單價28元、“Wyeth/惠氏超薄干爽拉拉褲L28片裝大碼男女通用貼身透氣”單價69元、“惠氏孕婦潔面乳/媽咪洗面奶/保濕補水孕期專用洗面奶保濕潔凈”單價59.9元、“惠氏寶寶奶瓶清洗劑/奶瓶清潔劑/奶瓶清洗液/奶瓶果蔬清洗液750ml”單價59.9元、“惠氏全階段黃金麥盧卡天然溫和蜂蜜沐浴露蜂保濕補水沐浴乳400g”單價69元、“惠氏麥盧卡無硅油蜂蜜洗發(fā)水改善發(fā)質天然溫和滋潤頭皮送護發(fā)素”單價69元、“惠氏黃金魚子膠面膜28天補水美白提拉緊致皮膚送礦物質凝膚水30ml”單價159元、“惠氏嬰兒衣物柔順劑/寶寶洗衣柔順劑衣服柔軟劑溫和除螨”單價39.1元、“惠氏小獅子系列嬰兒橄欖油寶寶按摩撫觸油嬰兒潤膚油新生兒護膚”單價42.9元、“惠氏小獅子系列橄欖魔晶霜嬰兒潤體乳潤膚乳寶寶身體補水保濕護膚”單價35元、“惠氏小獅子系列嬰兒肌橄欖潤體乳寶寶潤膚露秋冬保濕護膚身體乳液”單價39元、“惠氏小獅子系列潤膚油150m新生嬰兒撫觸油按摩油寶寶滋養(yǎng)護膚”單價42.9元、“惠氏嬰兒濕巾套裝/柔膚濕巾紙/寶寶濕紙巾/嬰兒身體濕巾80*3”單價39.9元、“惠氏奶瓶專用奶嘴寬口徑硅膠奶嘴不含雙酚A單個裝”單價15元,共支付價款984.4元,訂單編號為30706713624424347。同年12月29日,上海市徐匯公證處公證員和該處工作人員以及易智新前往上海市淮海中路一三三七號郵政支局自提點提取了包裹一個(郵政快遞單號:9894389250874),未發(fā)現該包裹外觀有拆痕,打開包裹,內有拉拉褲一包,媽咪舒潤噴霧一瓶,奶瓶清洗液一瓶,小麥胚芽防護霜一瓶,媽咪保濕潔面乳一瓶,防凍面霜一瓶,寬口徑奶瓶一個,玻尿酸原液(熱拉提)一個,黃金魚子膠一盒,薄荷膏一個,方巾一條,對上述包裹、快遞單、包裹內的物品進行拍照,隨后將上述物品放回包裹,包裹留存于上海市徐匯公證處。2019年1月3日,上海市徐匯公證處公證員和該處工作人員與易智新來到上海市永嘉路六九七號順豐自提點,由易智新將2018年12月29日提取的包裹通過順豐快遞寄出(順豐快遞單號為:810336422985)。同年1月11日,徐匯公證處公證員和該處工作人員王贊與易智新來到上海市淮海中路一三三七號郵政支局自提點提取了包裹一個(天天快遞單號:669593801363),打開包裹,內有拉拉褲一包,嬰幼兒護膚柔濕巾一包,撫觸按摩油一盒,橄欖油一盒,橄欖魔晶霜一盒,小麥胚芽防護霜一瓶,嬰兒肌橄欖潤體乳一瓶,奶瓶清洗液一瓶,方巾四條,對上述包裹、快遞單、包裹內的物品進行拍照,隨后將上述物品放回包裹,對封存的包裹外觀拍照,封存的證物由易智新帶回留存。同年1月23日,易智新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在瀏覽器輸入“www.tmal1.com”,進入天貓網,輸入“惠氏母嬰旗艦店”進行搜索,登錄賬號,點擊“已買到的寶貝”,查看訂單號為“307067136244243476”的訂單信息,頁面顯示運單號碼9894389250874,狀態(tài)為交易成功。隨后點擊阿里旺旺圖標,登錄阿里旺旺,瀏覽與該店鋪客服的阿里旺旺聊天記錄,聊天記錄顯示因發(fā)貨不全,該阿里旺旺賬號的使用者對部分商品進行了退貨。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徐證經字第14430號公證書。


2018年10月30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德才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陳德才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登錄淘寶網(www.taobao.com),進入“惠氏母嬰企業(yè)店鋪”,瀏覽該店鋪的經營主體信息,頁面顯示該店鋪經營者為北京中航順達科技有限公司,該店鋪內共有44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幼兒洗浴、洗衣液、奶瓶等商品,單價20-598元不等,已售0-19件不等,評論數0-192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商品詳情頁顯示原廣州惠氏公司授權北京中航順達科技有限公司為“Wyeth惠氏”品牌商品在淘寶平臺上的非獨家分銷商。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長證經字第6835號公證書。


2018年10月30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德才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陳德才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登錄淘寶網(www.taobao.com),進入“惠氏母嬰用品企業(yè)店”,瀏覽該店鋪的經營主體信息,頁面顯示該店鋪經營者為巨野縣萬豐鎮(zhèn)高莊涵貝母嬰用品店,該店鋪內共有55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幼兒洗浴等商品,單價18-139元不等,已售0-176件不等,評論數0-526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登錄天貓網(www.tmall.com),進入“固展母嬰專營店”,瀏覽該店鋪的經營主體信息,頁面顯示該店鋪經營者為徐州固展商貿有限公司,該店鋪內共有39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9.8-98元不等,總銷量23-11210件不等,評論數2-1419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入“童方元母嬰專營店”,瀏覽該店鋪的經營主體信息,頁面顯示該店鋪經營者為南京童方元商貿有限公司,該店鋪內共有7個商品鏈接,涉及奶粉、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40.9-1339元不等、總銷量0-1814件不等,評論數0-208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方: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長證經字第6837號公證書。


2018年10月30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媛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謝媛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登錄淘寶網(www.taobao.com),進入“格爾GEER”店鋪,瀏覽該店鋪的經營主體信息,頁面顯示該店鋪經營者為西華縣城關開心娃娃母嬰店,該店鋪內共有35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16-113元不等,已售0-21件不等,評論數0-13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入“寶樂坊母嬰用品店”,瀏覽該店鋪的經營主體信息,頁面顯示該店鋪經營者為淮安區(qū)城東鄉(xiāng)寶悅坊母嬰用品店,該店鋪內共有25個商品鏈接,涉及奶粉、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6-270元不等,已售0-1件不等,評論數0-8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入“艾尚佳母嬰商城”,瀏覽該店鋪的經營主體信息,頁面顯示該店鋪經營者為常州艾尚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該店鋪內共有15個商品鏈接,涉及奶瓶、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9.9-118元不等,已售0-10件不等,評論數0-9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長證經字第6838號公證書。


2018年10月30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媛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謝媛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登錄淘寶網(www.taobao.com),進入“寶寶是朕”店鋪,瀏覽該店鋪的經營主體信息,頁面顯示該店鋪經營者為上海寶朕實業(yè)有限公司,該店鋪內共有12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幼兒洗浴、防蚊噴霧等商品,單價1.9-29元不等,已售0-30件不等,評論數0-12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入“d[s176371343]”店鋪,瀏覽該店鋪的經營主體信息,頁面顯示該店鋪經營者為慶城縣紅黃藍網購店,該店鋪內共有6個商品鏈接,涉及電蚊香、爽身粉、嬰幼兒洗浴等商品,單價41.8-355.3元不等,已售均為0件,評論數均為0,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入“虎寶寶母嬰精品店”,瀏覽該店鋪的經營主體信息,頁面顯示該店鋪經營者為莫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該店鋪內共有52個商品鏈接,涉及奶瓶、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6.9-129元不等,已售0-7件不等,評論數0-17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長證經字第6839號公證書。


2018年10月30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媛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謝媛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登錄淘寶網(www.taobao.com),進入“惠氏wyeth母嬰店”,該店鋪內共有17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27-82元不等,已售0-817件不等,評論數0-992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入“惠氏母嬰館”,該店鋪內共有31個商品鏈接,涉及奶瓶、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3.5-89元不等,已售0-71件不等,評論數0-477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長證經字第6840號公證書。


2018年10月30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媛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謝媛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登錄淘寶網(www.taobao.com),進入“細細粒母嬰用品”店,該店鋪內共有31個商品鏈接,涉及尿不濕、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10-209元不等,已售0-371件不等,評論數0-459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入“姿姿母嬰”店,該店鋪內共有63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4.9-101.7元不等,已售0-39件不等,評論數0-75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長證經字第6841號公證書。


2018年10月30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媛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謝媛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登錄淘寶網(www.taobao.com),進入“惠氏小獅子”店鋪,該店鋪內共有43個商品鏈接,涉及拉拉褲、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7-140元不等,已售0-37件不等,評論數0-106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入“小太陽の母嬰店”,該店鋪內共有18個商品鏈接,涉及驅蚊液、嬰幼兒洗浴、洗衣液、尿片等商品,單價9.8-104.8元不等,已售均為0件,評論數0-6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長證經字第6842號公證書。


2018年10月30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媛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謝媛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登錄淘寶網(www.taobao.com),進入“惠氏baby母嬰店”,該店鋪內共有8個商品鏈接,涉及拉拉褲、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12.9-112元不等,交易成功0-13件不等,累計評論數0-39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入“惠氏寶貝小獅子”店鋪,該店鋪內共有8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9.9-108元不等,交易成功0-18件不等,累計評論數0-36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長證經字第6843號公證書。

2018年10月30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媛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謝媛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登錄淘寶網(www.taobao.com),進入“Tongpan母嬰優(yōu)品”店,該店鋪內共有6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48-78元不等,交易成功1-2件不等,累計評論數1-34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入“惠氏寶貝護理中心”店鋪,該店鋪內共有20個商品鏈接,涉及防蚊噴霧、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22.8-58元不等,交易成功0-13件不等,累計評論數0-110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商品詳情頁有原廣州惠氏公司的授權書。進入“惠氏寶寶母嬰店”,該店鋪內共有6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幼兒洗浴、洗衣液等商品,單價5.8-54.8元不等,交易成功0-3件不等,累計評論數0-2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長證經字第6844號公證書。


2018年10月30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媛向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謝媛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登錄淘寶網(www.taobao.com),進入“嘟嘟嬰童用品店”,該店鋪內共有6個商品鏈接,涉及驅蚊噴霧、嬰幼兒洗浴等商品,單價15.9-59元不等,交易成功0-5件不等,累計評論數0-73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入“惠氏寶寶用品店”,該店鋪內共有11個商品鏈接,涉及潤唇膏、嬰幼兒洗浴等商品,單價27-96元不等,交易成功0-6件不等,累計評論數0-12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入“惠氏小獅子母嬰店”,該店鋪內共有12個商品鏈接,涉及嬰幼兒洗浴等商品,單價6-78元不等,交易成功0-6件不等,累計評論數0-4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進入“惠氏寶貝母嬰店”,該店鋪內共有3商品鏈接,涉及嬰幼兒洗浴、防蚊液等商品,單價35-82元不等,交易均為0,累計評論數1-2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長證經字第6845號公證書。


2018年11月9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德才向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代理人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將上海市徐匯公證處提供的優(yōu)盤連接于電腦,將優(yōu)盤內名為“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相關商品網頁鏈接-20181114”的文檔復制粘貼于計算機文件夾內,依次點擊文檔內的鏈接,并對跳轉的網頁頁面進行瀏覽。陳德才依次瀏覽了淘寶網(www.taobao.com)的個人店鋪:“Wyeth惠氏母嬰用品店”“惠氏寶貝母嬰品牌店”“惠氏品牌母嬰店”“惠氏母嬰用品旗艦店”“惠氏wyeth母嬰用品店”“惠氏正品母嬰折扣店”“咿呀樂母嬰”“玲玲鹿母嬰專柜”“安心奶爸”“巴布豆蘇州體驗中心”“這賣惠氏洗護”“啟蒙孕嬰用品店”“大寶帶小寶”“優(yōu)優(yōu)貝比母嬰”“仔仔家母嬰工作室”“丁丁鐺鐺小狐貍”“可可欣母嬰”“貓貓咪呀母嬰店”“晨晨嬰童店”“U[3938610023]”“優(yōu)優(yōu)貝比母嬰店01”“水月坊美妝正品折扣店”“珊爸的小店”“老財商貿”“勝彼得路”“相聚寶貝”“蘇小七母嬰用品”“小小母嬰用品坊”。上述27家店鋪內的商品鏈接均銷售了嬰幼兒洗浴等商品,商品及鏈接上使用了“惠氏”“Wyeth”標識,各店鋪中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同年12月10日,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徐證經字第12727號公證書。


2018年11月30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德才向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代理人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將上海市徐匯公證處提供的優(yōu)盤連接于電腦,將優(yōu)盤內名為“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相關商品一委托生產商+制造商-20181130.docx”的文檔復制粘貼于計算機桌面,依次點擊文檔內的商品鏈接,瀏覽相關商品信息并將相關商品加入購物車,最后在購物車頁面在線購買了如下商品各一份:“惠氏品牌母嬰店”的“惠氏新生嬰兒紙尿褲輕薄透氣紙尿片尿不濕非拉拉褲送滑行車包郵”,購買價格32.9元;“惠氏母嬰旗艦店”的“Wyeth/惠氏無味嬰兒電熱蚊香夜加熱器驅蚊防蚊孕婦插電一器三液”,購買價格55元;“咿呀樂母嬰”店的“惠氏正品包郵洋甘菊爽身粉含粉撲熱銷盒裝爽身粉無滑石粉粉撲”,購買價格18.9元;“貓貓咪呀母嬰店”的“惠氏寬口徑晶鉆玻城奶瓶新生兒寶寶防脹氣玻璃奶瓶150ml240ml”,購買價格50元;“惠氏嬰幼兒衣物護理劑祛異味型300毫升裝寶寶衣物護理液瓶裝”,購買價格6.9元;“惠氏媽咪孕紋按摩膏100G裝孕婦預防淡化修復壬辰紋產后專用”,購買價格58元;“惠氏寶寶曬后修復乳嬰幼兒孕婦專用曬后修護乳”,購買價格9.9元;“嘟嘟嬰童用品店”的“惠氏驅效噴霧蚊怕水套裝寶寶驅蚊水嬰兒防蚊液兒童防蚊水”,購買價格19.9元;“玲玲鹿母嬰專柜”的“惠氏荷荷巴油潤膚油100ml軟化胎垢護膚護發(fā)保養(yǎng)油按摩油防干防裂”,購買價格18.3元;“惠氏寶寶用品店”的“惠氏船味舒潤水(滋潤型)150ml”,購買價格96元;“惠氏正品寶寶泡泡浴露免洗嬰兒沐浴露兒童新生兒專用沐浴露”,購買價格32元;“WM惠氏媽球洗發(fā)露260ml”,購買價格43元;“WM惠氏媽咪舒潤噴霧(平衡型)150ml”,購買價格75元;“惠氏寶寶母嬰店”的“惠氏孕婦潔面乳/媽咪洗面奶/保濕補水孕期專用洗面奶保濕潔凈”,購買價格54.8元;“惠氏寶寶沐浴乳嬰兒洗發(fā)水沫浴露二合一新生兒童洗發(fā)水無淚配方”,購買價格49.9元;“惠氏嬰兒衣物柔順劑/寶寶洗衣柔順劑衣服柔軟溫和除螨”,購買價格35.2元;“惠氏寶貝護理中心”店的“惠氏(Wyeth)嬰兒潤膚乳兒童純補水擦驗保濕露天然裝潤霜100ml”,購買價格33元;“惠氏嬰兒護臀膏新生兒護臀霜寶寶護臀膏屁屁護理兒童護膚屁屁霜”,購買價格28元;“惠氏寶貝小獅子”店的“Wyeth/惠氏冰感防護保濕補水噴霧150ml嬰兒能用全身”,購買價格73元;“惠氏baby母嬰店”的“惠氏孕婦防溢乳墊/溢乳墊/乳墊一次性乳墊貼40片防溢防漏乳墊”,購買價格23.9元;“惠氏嬰兒洗衣皂新生兒肥皂88皂寶寶兒童專用尿布青潔皂80g*4塊”,購買價格12.9元;“惠氏嬰兒濕巾手口濕巾/寶寶濕巾20片24包嬰兒濕紙巾嬰兒手口濕巾”,購買價格112.9元。購買上述商品共支付價款939.4元。同年12月7日,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徐證經字第13605號公證書。


2018年12月6日,上海市徐匯公證處公證員和該處工作人員以及陳德才在上海市太原路二三二號的全家便利店,現場收取了:天天快遞單號為669411737914的快遞包裹一件,并取得小票一張,拆開包裹,包裹內裝有濕巾二十四包、防溢乳墊一盒、紙尿褲兩包、洗衣皂四塊;天天快遞單號為669411741398的快遞包裹一件,并取得小票一張,拆開包裹,包裹內裝有噴霧一瓶、手環(huán)一個、牛奶浴液一瓶、口水巾一塊;韻達快遞單號為3927250756048的快遞包裹一件,并取得小票一張,拆開包裹,包裹內裝有潤膚露一瓶、護臀膏一支;天天快遞單號為669411737913的快遞包裹一件,并取得小票一張,拆開包裹,包裹內裝有衣物清潔劑(便攜裝)兩袋、洗發(fā)沐浴露一瓶、洗手液一瓶、潔面乳一支、衣物柔順劑一瓶、沐浴球一個;天天快遞單號為669411741395的快遞包裹一件,并取得小票一張,拆開包裹,包裹內裝有洗發(fā)露一瓶、泡泡浴露一瓶、噴霧一瓶、舒潤水一瓶;百世快遞單號為70014323031231的快遞包裹一件,并取得小票一張,拆開包裹,包裹內裝有荷荷巴油一瓶、方巾一塊;天天快遞單號為669411741394快遞包裹一件,并取得小票一張,拆開包裹,內有防蚊噴霧一瓶;申通快遞單號為7703756600491的快遞包裹一件,并取得小票一張,拆開包裹,包裹內裝有奶瓶一個、衣物護理劑一瓶、按摩膏一瓶;韻達快遞單號為3102185818770的快遞包裹一件,并取得小票一張,拆開包裹,包裹內裝有爽身粉一罐、草本益膚寶一盒;天天快遞單號為669411725881的快遞包裹一件,并取得小票一張,拆開包裹,包裹內裝有電熱驅蚊液套裝一盒;天天快遞單號為669414555510的快遞包裹一件,并取得小票一張,拆開包裹,包裹內裝有紙尿片一包。上述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標識,部分商品包裝上標注“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字樣。陳德才對上述小票、快遞包裹外觀以及包裹內商品進行了拍照,拍照完畢后將上述物品一同放入包裹封存并帶回留存。隨后陳德才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進入“淘寶網”首頁,登錄賬號,點擊瀏覽訂單號為280185763193695116的訂單詳情,并在瀏覽完畢后進行確認收貨。同年12月7日,徐匯公證處為此出具(2018)滬徐證經字第13606-13615號公證書。

2020年4月24日,惠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德才向徐匯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代理人操作公證處提供的計算機,進入“京東”網站,登錄帳號,在該網站在線搜索“惠氏小獅子洗護用品京東自營專賣店”,該店鋪內共有19個商品鏈接,涉及電蚊香液、嬰幼兒洗浴、濕巾等商品,單價21-78元不等,評論數1800-44000+不等,商品上使用了“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標識,部分銷售鏈接的圖片顯示“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之后代理人購買了如下商品各一件:“惠氏小獅子兒童沐浴露洗發(fā)水二合一兒童寶寶幼兒無硅油泡泡洗護沐浴乳用品WU13500ml3-12歲”,購買價格49.9元;“惠氏小獅子嬰兒潤唇膏寶寶兒童滋潤保濕緩解干裂水潤嫩滑天然學生防干裂WR1515g”,購買價格21元;“惠氏小獅子嬰兒洗發(fā)水兒童幼兒寶寶無硅油泡泡洗發(fā)水洗發(fā)露WU16260ml3-12歲”,購買價格48元;“惠氏小獅子嬰兒洗衣皂肥皂內衣皂寶寶兒童洗衣液尿布皂可替代洗衣粉嬰兒用品WR45125g6塊”,購買價格29.9元;“惠氏小獅子幼兒驅蚊薄荷膏兒童孕婦寶寶止癢去痱蚊蟲叮咬護理膏WR14015g”,購買價格28元。購買上述商品共支付價款176.8元。同年4月26日,徐匯公證處公證員和該處工作人員張藝馨以及陳德才在上海市徐匯區(qū)淮海中路一三二五號瑞力大廈徐匯公證處前臺提取了通過京東快遞寄送并保管于徐匯公證處的包裹(京東快遞單號為JD0015163014087-1-2-、JD0015163014087-2-2-)兩個,拆開包裹,快遞單號為JD0015163014087-1-2-的包裹內有洗衣皂六塊,快遞單號為JD0015163014087-2-2-的包裹內有兒童二合一沐浴洗發(fā)露、無硅油洗發(fā)露、寶寶潤唇膏、薄荷膏各一件,上述商品上使用了“Wyeth”“惠氏小獅子”標識,商品包裝上標注“委托生產單位: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字樣。對上述包裹、快遞單、包裹內的物品進行拍照并打印,拍照完畢后公證員將上述物品放回包裹內封存,并對封存的包裹進行拍照,封存的證物交由陳德才帶回留存。同年5月9日,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為此出具(2020)滬徐證經字第2663號公證書。


原廣州惠氏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廣告合同、發(fā)票、雜志、照片等證據顯示,原廣州惠氏公司通過中央電視臺綜藝頻道CCTV-3、媽咪寶貝雜志、全球品牌網、中國嬰童網等投放廣告,宣傳被訴侵權商品,照片顯示原廣州惠氏公司的經銷商在至少42個地級市進行線下銷售。原廣州惠氏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交的部分《經銷商名錄》顯示,原廣州惠氏公司有909家線下經銷商,涉及120個地級市。


自2012年至2020年,原廣州惠氏公司持續(xù)在中國嬰童網、孕嬰童招商網、91CY.CN、創(chuàng)業(yè)加盟網、U88加盟網等平臺宣傳被訴侵權商品及招商。


(五)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支出的涉案合理費用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為本案支出公證費、翻譯費、調檔費、翻譯費、檢索費等共計73,922元,支出律師費52萬元。


(六)與本案相關的其他事實


一審庭審中,各方均確認無需對公證實物拆封比對。原廣州惠氏公司認可被訴侵權商品系其生產,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認可公證書對應的部分網店系其開設。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認可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的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但認為系對其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不構成侵權。拉芳公司的年度報告顯示,該公司洗護類商品毛利率2017年為60.88%,2018年為61.07%。上海家化公司的年度報告顯示,該公司洗護類商品毛利率2017年為59.59%,2018年為58.58%。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本案知識產權的被請求保護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故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本案中,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主張的被訴侵權行為最早發(fā)生于修改后的上述兩部法律實施之前,持續(xù)到修改后的兩部法律實施之后,故有關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認定應適用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惠氏公司系第154650號“”、第561819號“”商標、第5642019號“”、第5641776號“”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依法享有訴權?;菔仙虾9鞠瞪鲜錾虡似胀ū辉S可人,經惠氏公司授權,對本案享有訴權。上述商標尚屬保護期限內,法律狀態(tài)穩(wěn)定,惠氏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根據查明的事實及各方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二、青島惠氏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三、如侵權成立,各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菔瞎局鲝埍辉V商標侵權行為表現為:1.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向笛公司、陳某英、管某坤生產或銷售使用了“Wyeth”“惠氏”“惠氏小獅子”標識的被訴侵權商品;2.原廣州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在域名中使用“Wyeth”;3.原廣州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在宣傳活動中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獅子”標識。


對于商標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依據上述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以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行為。本案中,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向笛公司、陳澤英、管曉坤在被訴侵權商品、商品包裝及網頁宣傳中突出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獅子”標識,用于識別其商品的來源,故該院認定上述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其次,關于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商標相同,是指被訴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近似是指被訴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認定商標相同或相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被訴侵權標識為“Wyeth”“惠氏”“惠氏小獅子”,經比對:被訴侵權的“惠氏”標識與惠氏公司第561819號“”、第5641776號“”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應當認定二者為相同商標。被訴侵權的“Wyeth”標識與惠氏公司第154650號“”、第5642019號“”商標相比,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兩者讀音相同,區(qū)別僅系英文大小寫不同,故構成近似商標。被訴侵權的“惠氏小獅子”標識與惠氏公司第561819號“”、第5641776號“”商標相比,因二者均包含讀音、字形、含義完全相同的“惠氏”二字,且惠氏公司商標的“惠氏”二字系臆造詞、顯著性較強,以及其商標通過大量宣傳使用知名度較高,該院認定二者構成近似商標。


再次,關于商品類別是否相同或類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雖然,原廣州惠氏公司生產的嬰幼兒洗浴、護膚、喂哺、洗衣、尿褲、驅蚊濕巾商品以及成人用洗護和孕婦商品,與惠氏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醫(yī)用藥物,嬰兒食品,嬰兒奶粉”等商品分屬不同的商品類別,但因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向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均系從事母嬰用品經營的公司,其生產或銷售的上述被訴侵權商品均屬于母嬰用品的范疇,與惠氏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比,二者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同時,經過長期的宣傳、使用,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生產銷售的商品及“Wyeth”和“惠氏”商標已經被相關公眾知曉,具有較高知名度。在此情況下,相關公眾在看到同為嬰幼兒商品,且標注有相同或近似標識的被訴侵權商品時,一般會認為被訴侵權商品與惠氏公司的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故兩者構成類似商品。


綜上,原廣州惠氏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商品包裝及宣傳冊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獅子”標識并在網站上進行宣傳的行為,正愛公司、向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在其網店及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獅子”標識進行銷售的行為構成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惠氏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侵害了惠氏公司第154650號、第561819號商標、第5642019號、第564177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陳某英作為原廣州惠氏公司的股東提供個人賬戶用于收取銷售侵權商品的貨款,故其與原廣州惠氏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原廣州惠氏公司授權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在淘寶網、京東網等網站銷售侵權商品,正愛公司又授權原廣州惠氏公司作為“”商標的中國大陸地區(qū)總運營商,且三公司的股東、公司高管之間存在關聯(lián),該院認定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原廣州惠氏公司在向笛公司開設的網店銷售侵權商品,雖然向笛公司稱其店鋪已于2018年1月之前轉讓給原廣州惠氏公司經營,原廣州惠氏公司對此也予以認可,但是公證書顯示至2018年12月,天貓網登記的店鋪經營者仍系向笛公司,故其該項抗辯不能成立,原廣州惠氏公司與向笛公司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另,管某坤作為唯一股東、董事在香港設立惠氏中國有限公司,受讓前述現已被無效的6件“Wyeth”“惠氏”商標并轉讓給原廣州惠氏公司;陳某英系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的股東;管某坤系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的股東,原廣州惠氏公司的股東、董事;原廣州惠氏公司的股東之一徐某亦擔任向笛公司的股東;陳某英與管某坤2000年1月28日至2017年5月23日系夫妻關系。上述事實相互佐證足以證明陳某英、管某坤與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向笛公司及青島惠氏公司存在著共同攀附惠氏公司商譽的意思聯(lián)絡,以及有計劃、有目的地共同實施侵害惠氏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對于原廣州惠氏公司關于其在“Wyeth”“惠氏”商標被宣告無效之前使用“Wyeth”“惠氏”系合法使用,在“Wyeth”“惠氏”商標被宣告無效之后使用“惠氏小獅子”注冊商標亦屬于合法使用,均不構成商標侵權的訴訟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睋?,因原廣州惠氏公司的前述6件“Wyeth”“惠氏”商標已經被宣告無效,相關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該院對其在“Wyeth”“惠氏”商標被宣告無效之前使用“Wyeth”“惠氏”系合法使用的主張不予支持。另外,“惠氏小獅子”商標系德創(chuàng)公司注冊,原廣州惠氏公司提交的《授權書》僅顯示德創(chuàng)公司授權其為“惠氏小獅子”品牌相關母嬰商品中國大陸地區(qū)總營運商,未能體現授權的具體注冊商標號、商品類別、許可使用方式等,且該授權書亦未向商標局進行備案,僅憑該《授權書》無法證明原廣州惠氏公司已經合法取得了“惠氏小獅子”的商標使用授權,故該院對原廣州惠氏公司主張其系合法使用“惠氏小獅子”注冊商標的抗辯不予支持。


對于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要求認定其第154650號“”、第561819號“”、第5642019號“”、第5641776號“”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訴訟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一)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的;……”據此,因本案被訴商標侵權的成立不以上述商標馳名為依據,該院對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對于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以原廣州惠氏公司在域名中使用“Wyeth”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請求判令其立即停止在域名中使用“Wyeth”字樣的訴訟主張,因最高人民法院已在85號案民事判決中判令原廣州惠氏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停止使用含有“Wyeth”字樣的域名,該院對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該項訴訟主張不再予以審理和評判?;菔瞎尽⒒菔仙虾9娟P于陳某英、管某坤在域名中使用“Wyeth”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主張并無依據、不能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二?;菔瞎尽⒒菔仙虾9局鲝埱鄭u惠氏公司將“惠氏”作為其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損害了其在先享有的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本案中,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成立時間以及“惠氏”商標的獲準注冊時間均早于青島惠氏公司,經過長期的經營宣傳,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企業(yè)名稱已經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此情況下,青島惠氏公司使用與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相同的字號,從事與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相同的母嬰商品經營行為,且二者生產銷售的商品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重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銷售的商品來源于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從而造成混淆誤認。且青島惠氏公司主張其已經取得授權的原廣州惠氏公司名下的“惠氏”“Wyeth”商標均已被宣告無效,相關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其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惠氏”字樣不具有合理性。綜上,該院認定青島惠氏公司將“惠氏”作為其企業(yè)字號客觀上攫取了本應屬于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市場交易機會,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爭議焦點三?!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guī)定,侵害商標專用權等人身、財產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第八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五條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及消除影響等,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據此,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向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澤英、管曉坤應就其侵害惠氏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的民事責任,即原廣州惠氏公司、向笛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及管某坤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嬰幼兒洗浴、護膚、喂哺、洗衣、尿褲,驅蚊濕巾商品以及成人用洗護和孕婦商品等商品、商品包裝、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使用“惠氏”及“Wyeth”商標。


正愛公司、向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主張其銷售的侵權商品系從原廣州惠氏公司處取得,具有合法來源,不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原廣州惠氏公司對此予以認可?!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雖然原廣州惠氏公司認可侵權商品系其生產,但是根據在案證據,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在正愛公司、向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注冊之前已經通過使用“惠氏”“Wyeth”商標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正愛公司、向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作為母嬰商品的銷售者,理應知曉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在嬰兒奶粉等商品上使用“惠氏”“Wyeth”商標,并應對此予以避讓;且正愛公司申請注冊過“”商標、向笛公司的原名稱及青島惠氏公司的名稱中均帶有“惠氏”字樣,三公司主觀上具有攀附“惠氏”商標知名度的故意,不屬于“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情形,故該院對三公司上述合法來源抗辯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被訴企業(yè)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guī)范使用等民事責任?!睋耍蚯鄭u惠氏公司將“惠氏”作為其企業(yè)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青島惠氏公司與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均從事母嬰商品經營,二者使用相同的企業(yè)字號足以產生市場混淆,故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要求青島惠氏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不得含有“惠氏”字樣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依據、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對其該項訴請予以支持。


對于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的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guī)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北景钢?,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主張按侵權獲利的三倍計算懲罰性賠償金額;其主張的具體計算方法為:按照原廣州惠氏公司線上的銷售金額計算,其生產的商品總銷售額達到4300萬元,參考同行業(yè)洗護用品毛利率58.58%-61.07%,即使按照50%計算,原廣州惠氏公司的侵權獲利至少為2150萬元(4300萬元×50%=2150萬元);按照線下渠道銷售額來計算,原廣州惠氏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供的證據顯示,其至少有42個地級市的經銷商,按照《惠氏綜合經銷合同》約定的市級經銷商在簽訂經銷合同之后第一年的購貨指標60萬元來計算,再參考同行業(yè)洗護用品毛利率,即使按照50%計算,原廣州惠氏公司線下渠道一年的侵權獲利至少為1260萬元(42×60萬元×50%=1260萬元);按照原廣州惠氏公司大區(qū)經理陳煥遠陳述,該公司一年的營業(yè)額在6000萬元左右,再參考同行業(yè)洗護用品毛利率,即使按照50%計算,原廣州惠氏公司一年的侵權獲利為3000萬元左右(6000萬元×50%=3000);無論按照何種方式計算,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后均超過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主張的3000萬元賠償金額。對于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該項賠償主張,該院認為:


第一、惡意侵權明顯。首先,惠氏公司1986年進入中國市場,1979年10月以來,先后向商標局在第5類“藥劑、藥膏、嬰兒及病愈者食品”等類別上申請注冊了“”“”“”“”等商標,2002年即在中國高端嬰幼兒配方奶粉中的排名位居第一、在整個嬰幼兒配方奶粉市場中排名第二。其次,“Wyeth”與“惠氏”商標本身為無固有含義的臆造詞,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經過惠氏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長期、持續(xù)的宣傳、推廣和使用,在管曉坤設立惠氏中國有限公司之前,惠氏公司及其在母嬰食品上的“Wyeth”與“惠氏”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影響力。依常理判斷,作為即將從事與惠氏公司嬰幼兒食品具有較高關聯(lián)度的母嬰用品經營的管曉坤,應該知曉惠氏公司的字號及“惠氏”商標。再次,在管曉坤應當知曉惠氏公司的字號及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其先是作為唯一股東、董事,以“惠氏”為字號,于2009年10月在香港設立惠氏中國有限公司,以該公司名義從案外人處受讓前述現已被無效的6件“Wyeth”“惠氏”商標。同時,管曉坤和陳澤英以“惠氏”為字號,于2010年7月成立了原廣州惠氏公司,以該公司名義受讓上述6件“Wyeth”“惠氏”商標,并將這些商標使用在與惠氏公司所在嬰幼兒食品行業(yè)具有密切關聯(lián)的母嬰用品等商品上。2012年12月19日,因惠氏公司所訴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州中院判令原廣州惠氏公司停止在其宣傳推廣過程中暗示與惠氏公司相關聯(lián)、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該院認為,上述事實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管曉坤與陳澤英從設立惠氏中國有限公司、受讓和注冊多件“Wyeth”“惠氏”等商標、成立原廣州惠氏公司從事母嬰用品經營之時起,即存在惡意攀附惠氏公司知名企業(yè)字號和品牌,借助他人商譽實施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觀意圖。


第二、侵權情節(jié)嚴重。首先,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長、涉及地域廣、侵權規(guī)模大。多年來,陳澤英與管曉坤不斷擴大生產經營規(guī)模,投資成立了正愛公司和青島惠氏公司,通過該公司以及關聯(lián)公司向笛公司經銷被訴侵權商品。原廣州惠氏公司及正愛公司還陸續(xù)在第3、5、16類上申請注冊、受讓多件“”“惠氏”商標,授權本案其它青島惠氏公司、正愛公司、向笛公司經銷母嬰等用品。原廣州惠氏公司《經銷商名錄》顯示其有線下經銷商909家、涉及120個地級市。本案所涉侵權行為從2012年,一直持續(xù)至本案訴訟過程中、侵權獲利極大。其次,原廣州惠氏公司上述6件“惠氏”及“Wyeth”商標經北京高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終審判決確認無效宣告后,仍在與惠氏公司嬰幼兒食品類似的母嬰用品上使用與惠氏公司在先注冊、有較高知名度的“惠氏”及“Wyeth”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判決原廣州惠氏公司立即在經營活動中停止使用“Wyeth”及“惠氏”標識后,繼續(xù)委托銷售侵權商品。再次,被訴攀附惠氏公司嬰幼兒食品商譽、銷售侵權母嬰用品的行為,關乎嬰幼兒健康安全。


綜上,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向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長期以來,相互協(xié)作、配合共同故意實施侵害惠氏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且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故對賠償金額采用懲罰性賠償的方式予以計算。

對于本案懲罰性賠償基數的確定,經審查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主張計算方式,該院認為:1.線上銷售情況看,2012年至2020年4月,原廣州惠氏公司生產的商品在各網店中的銷售額超過4000萬元,其中,正愛公司網店的銷售額超過5萬元,向笛公司網店的銷售額超過3000萬元,青島惠氏公司網店的銷售額超過50萬元,參考同行業(yè)洗護用品毛利率58.58%-61.07%,即使就低按照正愛公司、向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網店的銷售額乘以50%的毛利率計算,原廣州惠氏公司的侵權獲利至少超過1500萬元(3000萬元×50%=1500萬元)。2.從原廣州惠氏公司的經銷商銷售情況看,《惠氏綜合經銷合同》約定的市級經銷商在簽訂經銷合同之后第一年的購貨指標為60萬元,該公司《經銷商名錄》載明其有909家線下經銷商,其大區(qū)經理陳煥遠陳述公司有九十來家市級經銷商,該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供的照片顯示其至少有42個地級市的經銷商。即使就低按照42個經銷商計算,乘以同行業(yè)毛利率,原廣州惠氏公司一年侵權獲利至少為1260萬元(42×60萬元×50%=1260萬元)。3.從原廣州惠氏公司大區(qū)經理陳某遠陳述看,該公司一年的營業(yè)額6000萬元左右,乘以同行業(yè)毛利率,該公司一年的侵權獲利為3000萬元左右(6000萬元×50%=3000萬元)。綜上,該院認為:無論以上述何種方式計算,原廣州惠氏公司等在本案所涉侵權獲利均超過1000萬元,故以此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


至于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綜合考量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xù)時間、規(guī)模范圍,惠氏公司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侵權行為涉及嬰幼兒食品等事實,該院按原廣州惠氏公司侵權獲利的3倍計算賠償金額,故對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主張原廣州惠氏公司、陳澤英、管曉坤連帶賠償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55萬元的訴訟主張予以支持;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向笛公司分別就其侵權行為對上述賠償金額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于2020年12月25日判決:一、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向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嬰幼兒洗浴、護膚、喂哺、洗衣、尿褲,驅蚊濕巾商品以及成人用洗護和孕婦商品、商品包裝、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使用“惠氏”及“Wyeth”商標;二、青島惠氏公司立即在企業(yè)名稱中停止使用“惠氏”字樣,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不得包含“惠氏”字樣;三、原廣州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55萬元,共計3055萬元,向笛公司就其中的15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正愛公司就其中的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青島惠氏公司就其中的6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惠氏公司、惠氏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94,550元,財產保全受理費5000元,共計199,550元,由原廣州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共同負擔,向笛公司就其中的97,979元承擔連帶責任,正愛公司就其中的653元承擔連帶責任,青島惠氏公司就其中的3919元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中,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管某坤未提交新證據。原廣州惠氏公司、陳某英圍繞上訴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證據1.原廣州惠氏公司《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2016年度-2018年度)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擬證明原廣州惠氏公司企業(yè)規(guī)模小,經營利潤少,利潤率低。證據2.案外人廣州浪奇(股票代碼000523)、愛嬰室(股票代碼603214)、中順潔柔(股票代碼002511)、未來發(fā)展控股(股票代碼01259.HK)年報中主要財務數據的網頁截圖以及中國嬰童網上文章的截圖;證據3.2019年母嬰各品類毛利率排序網頁截圖;證據4.《孩子王凈利潤增速下滑,主業(yè)母嬰商品毛利率下降》的網頁截圖;證據5案外人孩子王兒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孩子王公司)《招股說明書》及該公司2017年-2019年三年的財務報表部分數據;證據6.作者Rayman在網上發(fā)表的文章《母嬰店真的是暴利?全案解析孩子王、樂友……為你揭秘母嬰行業(yè)的艱難生存現狀》。以上證據2-6擬共同證明與原廣州惠氏公司同行業(yè)的母嬰用品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凈利率都不高。證據7.《藥店試點銷售嬰兒配方乳粉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須知》等網文截圖,擬證明系因惠氏公司跨類別經營,才導致出現混淆。證據8.德創(chuàng)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補充說明》;證據9.惠氏小獅子維權對接微信聊天群截圖;證據10.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行政案件受理通知書,以上證據8-10擬共同證明原廣州惠氏公司使用“惠氏小獅子”商標系經德創(chuàng)公司合法授權,該商標被無效后已停止使用,且德創(chuàng)公司已針對無效裁定提起訴訟。證據11.廣州揚程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程公司)退款的微信截圖,擬證明揚程公司并未銷售“惠氏小獅子”商品,不構成侵權。證據12.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圖片,擬證明原廣州惠氏公司除生產本案被訴侵權商品外,還生產或銷售護膚用品以及玻尿酸等本案被訴侵權商品之外的商品。


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管某坤、向笛公司對原廣州惠氏公司、陳某英提交的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的形式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顯示的數據不能真實反映原廣州惠氏公司的經營收入和獲利。證據2-6均為打印件,對真實性均有異議,原廣州惠氏公司以侵權為業(yè),故該些證據反映的案外人上市公司的利潤率與本案無關,且證據中顯示的財務數據來源不清,不具有證明力。對證據7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系針對商品銷售許可問題,與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無關。對證據8-10三性均有異議,并認為證據8系德創(chuàng)公司在本案二審開庭前出具,不能證明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期間的行為具有合法性。對證據11的真實性有異議,并認為單筆退款不能否定揚程公司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事實。對證據1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些發(fā)票中僅有品名,與圖片中商品是否一致不能確定,故該證據不能證明該些商品沒有標有被訴侵權標識。


向笛公司圍繞上訴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證據1.店鋪轉讓協(xié)議、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微信聊天記錄,工商銀行帳戶明細表;證據2.清稅證明和社保結算申報單。以上證據1-2擬共同證明2017年12月起惠氏母嬰天貓旗艦店正式轉讓給原廣州惠氏公司,向笛公司實際已不再經營,被訴侵權行為與向笛公司無關。證據3.變更登記情況表,擬證明徐麗從未擔任過向笛公司的股東。證據4.(2021)浙杭網證內字第3641、3642號公證書,擬證明向笛公司網店在其實際經營期間的銷售總額為513691.99元。證據5.企業(yè)名稱變更核準登記書,擬證明原杭州單恒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企業(yè)名稱已核準變更登記為向笛公司。


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對向笛公司提交的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有異議,在本案公證保全時,惠氏母嬰天貓旗艦店登記的店鋪經營者仍為向笛公司,該些證據反而能夠證明向笛公司與原廣州惠氏公司系分工合作關系,共同實施了本案的被訴侵權行為。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該證據形成時間晚于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期間,不能證明向笛公司自2017年12月起就不再經營。對于證據3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認為向笛公司和原廣州惠氏公司股東之間存在關聯(lián)關系,向笛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對于證據4的真實性有異議,且僅憑該證據不能證明向笛公司實際銷售數額。對于證據5的三性均予以確認。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證據1.第26449988號“惠氏小獅子”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證據2.第26443130號“惠氏小獅子”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以上證據1-2擬共同證明上述兩枚“惠氏小獅子”商標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宣告無效。證據3.電子數據保管單及存證網頁打印件,擬證明惠氏上海公司至遲自2011年開始在惠氏品牌奶粉商品及宣傳過程中使用小獅子圖形。證據4.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被宣告無效的第21902689、21902720號商標的信息打印件,擬證明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德創(chuàng)公司注冊包含“Wyeth”“惠氏”文字以及小獅子圖形商標及其他商標的行為,主觀意圖難謂正當。證據5-10為(2020)滬徐證經字第12645號公證書,(2021)滬徐證經字第197號、198號、2098號、2099號公證書,電子數據保管單及存證內容打印件,擬證明在本案一審判決后,原廣州惠氏公司、管某坤控股的德創(chuàng)公司、陳某英控股的揚程公司仍在繼續(xù)實施被訴侵權行為。證據11.揚程公司企業(yè)信用信息,擬證明陳某英系揚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東。證據1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5818號行政判決書,擬證明涉案商標在行政程序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證據13.原廣州惠氏公司企業(yè)信息信用登記打印件,擬證明原廣州惠氏公司已被強制更名,企業(yè)名稱以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證據14.上海家化公司在天貓網站上經營母嬰類商品的網頁打印件,擬證明上海家化公司同樣經營母嬰類商品,故其利潤率可以作為參考。


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質證認為,對證據1-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廣州惠氏公司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惠氏小獅子”商標無效宣告裁定已提起訴訟,小獅子圖形系原廣州惠氏公司委托他人設計和使用,其享有相應權利。對于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廣州惠氏公司和陳澤英對德創(chuàng)公司是否注冊其他商標并不知情,與本案亦無關聯(lián)。對證據5-10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廣州惠氏公司在2017年初已經停止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案外人德創(chuàng)公司、揚程公司行為與本案無關。對證據1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揚程公司與本案無關。對證據1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行政判決尚未生效。對證據13的三性均無異議。對證據14的三性均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


向笛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1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均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證據1-2所涉商標效力并未最終確定,證據3涉及小獅子圖形商標與本案無關,證據4涉及案外人德創(chuàng)公司的其他商標與本案無關,證據5-10并非針對本案被訴侵權行為,證據11系陳澤英個人其他投資信息,與本案無關,證據12判決書生效與否不能確定且與本案無關。對證據13的三性均無異議。對證據14的三性均有異議,上海家化公司的銷售情況與本案無關。


本院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對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


(一)對于原廣州惠氏公司、陳澤英提交的證據。證據1的真實性因其他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而予以確認,至于該些財務報表中的銷售數據是否能證明原廣州惠氏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本院將結合爭議焦點在后一并論述。證據2-6真實性可以確認,該些公司均為母嬰行業(yè)的上市公司或待上市企業(yè),其利潤率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具體利潤率的確定本院將結合爭議焦點在后一并論述。證據7系針對嬰幼兒奶粉許可銷售問題,與本案無關,不予認定。證據8的真實性不能確認,且德創(chuàng)公司與原廣州惠氏公司存在關聯(lián)關系,對該證據效力不予認定。證據9因聊天主體身份無法確定而不能確定真實性,不予認定。證據10真實性可以確認,但是否提起訴訟與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認定無關,不予認定。證據11真實性不能確認,且系案外人銷售情況,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不予認定。證據12真實性可以確認,但銷售發(fā)票僅有品名,所附圖片亦不能與銷售發(fā)票相印證,故不能證明除本案被訴侵權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的銷售情況,對該證據不予認定。


(二)對于向笛公司提交的證據。證據1中的微信聊天記錄的聊天主體身份無法確定,故不予認定;店鋪轉讓協(xié)議、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工商銀行帳戶明細表以及證據2、3的真實性可以確認,但該些證據僅能證明原廣州惠氏公司于2018年起實際經營向笛公司天貓店鋪,但該店鋪公示的對外經營者仍為向笛公司,并不能證明向笛公司與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無關,故對該些證據不予認定。證據4真實性可以確認,但與網店銷售數據存在較大差距,且向笛公司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亦沒有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些證據不予認定。證據5因其他各方對三性均無異議,予以認定。


(三)對于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提交的證據。證據1、2、13的真實性因各上訴人無異議而予以確認,涉及的相關商標被無效的事實以及企業(yè)名稱被強制更名的事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證據3、4真實性可以確認,但系針對小獅子圖形商標,與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無關,故不予認定。證據5-10真實性可以確認,各上訴人對于該些公證書顯示購買的商品上使用了“Wyeth”“惠氏小獅子”等標識,以及部分商品標注的生產商為原廣州惠氏公司的事實亦予以了確認,可以證明直至一審判決之后,原廣州惠氏公司等仍未停止侵權,故對該些證據予以認定。證據11系案外人企業(yè)信息,與本案無關,不予認定。證據12真實性可以確認,且涉及涉案商標知名度,予以認定。證據14的真實性無法確定,故對該證據不予認定。


本院二審另查明:


(一)相關企業(yè)信息的事實


1.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原廣州惠氏公司已被強制更名,以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15583999384代替其企業(yè)名稱。原杭州單恒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經市場監(jiān)管部門核準企業(yè)名稱變更為“杭州向笛母嬰用品有限公司”。


2.徐某、徐某恒、周某瑾、陳某帆系向笛公司的股東,分別占向笛公司35%、35%、20%、10%股份,徐某非向笛公司的股東。管某坤非原廣州惠氏公司的股東,但2018年12月之前為原廣州惠氏公司的董事。


(二)相關商標無效行政程序的事實


1.2020年7月3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行73行初5818號行政判決認為至2013年1月11日,因“惠氏”品牌在銷售收入、廣告投入等方面已形成較大的市場規(guī)模,故認定使用在第5類商品上的惠氏公司第561819號、第5641776號“惠氏”商標已為公眾熟知且達到馳名程度。


2.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1月20日和2月4日分別作出第0000013983號和第0000031688裁定書,認定案外人德創(chuàng)公司注冊的第26449988號和第26443130號“惠氏小獅子”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而予以無效宣告。


(三)關于被訴侵權行為的事實


(2021)滬徐證經字第197、198、2098、2099等公證書顯示,一審判決之后,原廣州惠氏公司使用了“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標識的奶瓶清洗液、洋甘菊松花爽身粉、洗手液、嬰兒紗布毛巾、媽咪保溫潔面乳、媽咪保濕精華液、寶寶潤唇膏、無硅油洗發(fā)露等商品仍在京東、淘寶、拼多多等網絡平臺銷售,從顯示的保質期推算部分商品的生產日期在85號案件判決日期之后。


(四)與賠償數額有關的事實


1.根據原廣州惠氏公司提交的《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2016年度-2018年度)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證據,其2016年的營業(yè)收入為4,901,671.88元,2017年為2,542,546.33元,2018年為4,042,897.45元,由此計算年平均營業(yè)收入為3,829,038.55元。


2.愛嬰室(股票代碼603214)主要銷售嬰幼兒用品,其公布的財務數據中2018-2020年的平均毛利率為28.96%;未來發(fā)展控股(股票代碼01259.HK)主要經營“青蛙王子”品牌的兒童護理商品,公布的財務數據中2016-2020年的平均毛利率為25.77%;孩子王公司招股說明書中,2017-2019年的平均毛利率為29.95%。


本案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地和被請求保護地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方當事人對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亦無異議,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綜合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澤英、管曉坤和向笛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相應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答辯,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是否構成重復訴訟;二、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三、原廣州惠氏公司和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向笛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四、如果侵權成立,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合理。


關于爭議焦點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后訴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構成重復訴訟。本案與85號案相比,首先,當事人不完全相同,85號案的一審原告惠氏營養(yǎng)品(中國)有限公司、惠氏制藥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一審原告,本案的一審被告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和向笛公司均不是85號案的一審被告。其次,兩案訴訟請求不同,本案中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要求原廣州惠氏公司在域名中停止使用“Wyeth”字樣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因與85號案訴訟請求相同而不予審理;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亦已撤回與85號案相同的要求原廣州惠氏公司停止使用企業(yè)名稱的訴訟請求;其余訴訟請求與85號案均不相同,亦不存在實質上否定85號案裁判結果的情形。最后,兩案一審被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商品、時間、范圍均不相同。因此,本案不構成重復訴訟,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和向笛公司的該點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二。本案二審中,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某英、管某坤和向笛公司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類別與被訴侵權商品的類別構成類似、涉案商標標識和企業(yè)字號與被訴侵權標識和被訴企業(yè)字號構成相同或近似均無異議,其主要抗辯稱其對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系對自有商標的合法使用。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北景钢?,原廣州惠氏公司受讓的與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涉案商標標識完全相同的“Wyeth”“惠氏”等6件商標,正愛公司申請、注冊或受讓的“Wyeth惠氏”商標以及德創(chuàng)公司注冊的“惠氏小獅子”商標均因存在明知其注冊或使用“Wyeth”“惠氏”標識侵害惠氏公司涉案商標權的惡意注冊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而被宣告無效。因此,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主張的自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被許可的案外人的注冊商標權,均應視為自始不存在,各上訴人關于宣告無效之前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系合法使用的抗辯不能成立。本院認為,原廣州惠氏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商品包裝及宣傳冊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獅子”標識并在網站上進行宣傳的行為,正愛公司、向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在其網店及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獅子”標識進行銷售的行為,均侵害了惠氏公司第154650號、第561819號商標、第5642019號、第564177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商標侵權。青島惠氏公司使用“惠氏”作為企業(yè)字號的行為亦屬于擅自使用惠氏公司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爭議焦點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院認為:


第一,關于管某坤和陳某英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的問題。首先,管曉坤與陳澤英作為同行業(yè)經營者,應知曉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但未作合理避讓。其次,管某坤在2009年就在香港設立了惠氏中國有限公司,受讓了6件與涉案商標標識完全相同的商標。2010年管某坤又將惠氏中國有限公司的名稱變更為輝惠公司,繼續(xù)攀附惠氏公司商譽,且將該些侵權商標授予由其擔任董事或股東的原廣州惠氏公司和正愛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最后,陳某英于2000年起與管曉坤以夫妻關系同居,并于2016年辦理結婚登記,雖于2017年解除婚姻關系,但仍與管某坤共同設立或實際控制輝惠公司、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等侵權實體,且存在以個人賬戶收取原廣州惠氏公司銷售侵權商品貨款的行為。因此,兩人試圖通過合法手段掩蓋其實質攀附涉案商標權利人商譽獲得非法利益的主觀惡意十分明顯,與原廣州惠氏公司等涉案侵權行為的具體實施者之間具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lián)絡,客觀上亦將該些公司作為實施侵權的工具,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并共同導致對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同一損害后果。因此,本院認為,管某坤和陳某英在本案中構成與原廣州惠氏公司的共同侵權,應與原廣州惠氏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關于青島惠氏公司、正愛公司和向笛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的問題。本案中,首先,陳某英為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股東,管某坤為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的股東,三公司的股東、高管之間存在緊密的關聯(lián)關系。正愛公司不僅銷售了本案被訴侵權商品,而且于2011年起就在不同類別上申請“Wyeth惠氏”商標并授權原廣州惠氏公司使用。青島惠氏公司將“惠氏”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注冊,并開設網絡店鋪銷售侵權商品。其次,一審法院雖然對徐某擔任向笛公司股東認定事實有誤,但徐某作為廣州惠氏公司股東,向笛公司二審中亦確認其兩股東與徐某之間存在親屬關系。向笛公司理應知曉涉案商標及惠氏公司知名度以及原廣州惠氏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但其仍從原廣州惠氏公司獲得銷售侵權商品的許可,在網店中大量銷售侵權商品。向笛公司成立時的企業(yè)名稱中亦含有“惠氏”文字,其雖提出2018年后將店鋪轉讓給原廣州惠氏公司經營,但其作為對外宣示的經營主體,仍應視為與原廣州惠氏公司共同實施了本案被訴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再次,關于青島惠氏公司、正愛公司、向笛公司提出的合法來源抗辯問題。如前所述,青島惠氏公司、正愛公司、向笛公司均應明知涉案商標及惠氏公司的知名度,但仍通過申請帶有“惠氏”文字的商標或使用含有“惠氏”文字的企業(yè)字號等行為,攀附涉案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明顯,不符合“銷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這一合法來源抗辯的主觀要件,故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綜上,青島惠氏公司、正愛公司、向笛公司與原廣州惠氏公司既有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又因各自行為客觀結合而給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造成同一損害,構成共同侵權,其應就與原廣州惠氏公司共同侵權部分承擔連帶責任。青島惠氏公司、正愛公司、向笛公司的該點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本案中,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增加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準許并進行審查并無不當。對于青島惠氏公司因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的賠償數額,因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在訴訟請求中將該賠償數額與商標侵權賠償數額一并主張,一審法院綜合青島惠氏公司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賠償數額予以一并考慮,各方當事人二審中對此并未提出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據此,二審中各方對于賠償數額的爭議焦點主要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以及賠償數額的計算問題。對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關于懲罰性賠償方式的適用。“故意”和“情節(jié)嚴重”是懲罰性賠償適用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條、第四條的規(guī)定,故意,包括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惡意。對于侵害知識產權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tài)和相關商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對于侵害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地域范圍、規(guī)模、后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


第一,關于“故意”要件。本案中,涉案“Wyeth”商標并非常見的外文詞匯,系無固有含義的臆造詞,“Wyeth”與“惠氏”的對應翻譯及組合具有較強的獨創(chuàng)性和較高的顯著性。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一、二審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在母嬰食品等商品上在先持續(xù)使用涉案商標,并經長期宣傳和使用,在市場上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等均申請注冊過帶有“惠氏”“Wyeth”文字的商標,且均已被無效。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上訴中提出其自有商標第一次無效裁定被行政判決所撤銷,故其最早應在2018年第二次無效裁定被北京高院行政判決維持時才知曉其對自有商標不享有相應權利,本院認為,其自有商標2013年已被原商評委因具有不良影響而被撤銷,而該撤銷裁定后續(xù)被行政判決撤銷的原因是因為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行政判決認定其系惡意注冊,從而認為原商評委撤銷裁定適用法律錯誤,責令重作。因此,在兩次異議程序及后續(xù)的訴訟中,原商評委以及法院均確認了原廣州惠氏公司受讓該些商標時的主觀惡意,故其提出應于2018年北京高院行政判決維持第二次無效裁定時才知曉其不享有相應權利的主張不能成立。結合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作為同樣從事母嬰商品生產或銷售的同行業(yè)競爭者,管曉坤、陳澤英及其投資開設的公司,對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及涉案商標亦應知曉,但管曉坤從2009年就開始通過在香港設立與惠氏公司涉案商標或企業(yè)字號相同的惠氏中國有限公司,受讓與涉案商標標識完全相同的侵權商標標識,并轉讓或許可給原廣州惠氏公司等公司使用;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以及管曉坤作為股東的德創(chuàng)公司亦申請、注冊了大量含有“Wyeth”“惠氏”標識的注冊商標,并持續(xù)多年在母嬰商品上使用。該些行為足以證明其攀附惠氏公司涉案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故意尤為明顯,符合懲罰性賠償適用的故意要件。


第二,關于“情節(jié)嚴重”要件。如前所述,從管曉坤設立惠氏中國有限公司、受讓相關商標以及管某坤與陳某英設立或實際控制原廣州惠氏公司、青島惠氏公司、正愛公司等公司的目的來看,原廣州惠氏公司、青島惠氏公司、正愛公司系管曉坤和陳澤英專門為實施侵權設立的公司?;菔瞎?、惠氏上海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該些公司生產和銷售的商品以及在宣傳過程中均長時間、大規(guī)模地使用了侵權標識。二審中原廣州惠氏公司雖然提交了其曾生產過玻尿酸等商品的證據,但該些證據并不能證明其還生產除本案被訴侵權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而惠氏公司提交的公證保全證據中,原廣州惠氏公司生產的玻尿酸商品的外包裝上亦有“Wyeth”標識。向笛公司設立時的企業(yè)名稱就包含有“惠氏”文字,其經營或與原廣州惠氏公司共同經營的天貓店鋪上均銷售含有“惠氏”“Wyeth”標識的侵權商品,且銷量巨大。因此,本院認為,結合原廣州惠氏公司、青島惠氏公司、正愛公司、向笛公司的設立目的、設立過程、使用侵權標識的規(guī)模、生產的商品品類等因素,應認定該些公司均系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同時,原廣州惠氏公司及正愛公司還申請注冊、受讓多件“Wyeth惠氏”“惠氏”商標,且授權全國多達百余個地級市超過900家經銷商使用,侵權持續(xù)時間長、侵權獲利極大。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即使在85號案件判決以及本案一審判決之后,陳某英、管某坤、原廣州惠氏公司等仍未完全停止侵權行為,原廣州惠氏公司仍在生產部分侵權商品,管曉坤作為股東的德創(chuàng)公司仍在商品上或網店宣傳中大量使用“惠氏小獅子”標識。另外,本案的被訴侵權商品為關乎母嬰身體健康的商品,被訴侵權行為亦對使用在嬰幼兒食品上的涉案商標專用權造成了較大的損害。因此,結合上述因素,本院認為,被訴侵權行為符合“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


綜上,因各上訴人侵權故意明顯,且情節(jié)嚴重,在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方式確定本案賠償數額并無不當。


(二)關于本案懲罰性賠償基數的確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應當分別依照法律,以原告實際損失數額、被告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計算基數?!钡谌钜?guī)定:“人民法院依法責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原告的主張和證據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br/>


第一,關于本案賠償數額計算期間的確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xù),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本案中,各上訴人認為,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針對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故賠償數額的計算期間應自起訴之日向前推算三年計算,即從2015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本院認為,本案中,惠氏公司于2011年開始即向原商評委提出撤銷原廣州惠氏公司6件商標的申請,直至2018年北京高院最終確認該6件商標無效。因涉及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惠氏公司通過商標異議及訴訟程序先行解決,屬于導致本案中對原廣州惠氏公司等的被訴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故其于2018年向一審法院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本案不適用前述司法解釋“向前推算三年規(guī)則”?;菔瞎?、惠氏上海公司明確本案起訴針對的被訴侵權行為期間為85號案一審判決之后(2012年12月)至其一審中再次進行公證保全之時(2020年4月),故本案賠償數額的計算期間應從2012年12月至2020年4月,共計7.3年。


第二,關于本案懲罰性賠償基數的計算依據及數額確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钡谑臈l規(guī)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本案中,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選擇依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并以侵權商品銷售收入與利潤率的乘積計算侵權獲利。


首先,關于侵權商品銷售收入的確定。根據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本案中存在以下兩種計算侵權商品銷售收入的途徑:


(1)根據原廣州惠氏公司提交的財務數據,其2016-2018年平均營業(yè)收入為3,829,038.55元,本案侵權期間內的營業(yè)總收入為2795.20萬元(3,829,038.55元×7.3=2795.20萬元)。


(2)原廣州惠氏公司通過許可經銷商銷售的模式獲取利潤,故可以以經銷商數量與年購貨指標計算其銷售收入。從其在商標無效程序中自認的經銷商數量來看,2014年為42個地級經銷商,2016年為133個地級經銷商,據其大區(qū)經理陳述2018年全國約有90個地級經銷商;《2018年惠氏綜合經銷合同》中約定的地級經銷商一年的購貨指標為60萬元,與大區(qū)經理關于地級經銷商每月購貨指標大約5、6萬元的陳述可相印證。故即便選取上述經銷商數量最低的2014年42個地級經銷商計算,原廣州惠氏公司每年銷售侵權商品的收入已達2520萬元(60萬元×42=2520萬元),本案侵權期間內的銷售總收入為18396萬元(2520萬元×7.3=18396萬元)。


其次,關于利潤率。本案中,如前所述,各上訴人均系以侵權為業(yè),故本案利潤率可按銷售利潤率或毛利率計算。一審法院以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提交的上海家化公司和拉芳公司的年報中載明的毛利率為參考,最終確定以50%的毛利率作為計算依據。原廣州惠氏公司二審中則提交了愛嬰室、未來發(fā)展控股、孩子王公司等三家公司年報或招股說明書中的毛利率為參考。本院認為,原廣州惠氏公司提供的愛嬰室等三家公司相較于上海家化公司或拉芳公司而言,與原廣州惠氏公司的經營范圍以及本案被訴侵權商品的類別更為相近,更具有參考價值。上述三家公司的年平均毛利率分別為28.96%、25.77%、29.95%,本院以三家公司的平均毛利率28.23%確定本案計算侵權獲利時的利潤率。


根據兩種途徑計算的侵權商品銷售收入以及利潤率,本院確定本案懲罰性賠償基數的區(qū)間為789.08萬元(2795.20萬元×28.23%=789.08萬元)~5193.19萬元(18396萬元×28.23%=5193.19萬元)。


(三)關于本案懲罰性賠償倍數的確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程度等因素?!北景钢校魃显V人侵害商標權的主觀惡意較為明顯,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長達7年以上,在惡意注冊商標后,大規(guī)模實施侵權行為,不僅在全國100多個地級市發(fā)展經銷商,還通過設立多家公司在線上開設多家店鋪實施銷售侵權行為,給惠氏公司以及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了極大損害。因此,本院確定以3倍作為懲罰性賠償計算的倍數。


(四)關于損害賠償總額。本院認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和倍數數額應當分別計算,即最終確定的被訴侵權人承擔的賠償總額應為基數數額加上懲罰性賠償數額之和,因本院確認以3倍作為懲罰性賠償計算的倍數,故本案賠償總額應為基數的4倍,一審法院對此理解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據此,本案損害賠償總額的區(qū)間為3156.32萬元(789.08萬元×4=3156.32萬元)~20772.76萬元(5193.19萬元×4=20772.76萬元),該區(qū)間的下限已超出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關于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數額,故本院對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關于賠償數額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并對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予以維持。


(五)關于向笛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數額。本案中,向笛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系與原廣州惠氏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向笛公司線上銷售收入約為36,670,251.5元,占原廣州惠氏公司所有線上銷售收入的比重較大。雖然向笛公司二審提交了其調取的天貓網店實際銷售收入的相關證據,但該些證據顯示的銷售收入與其被訴侵權期間并不完全對應,向笛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均提出網店銷售收入系刷單形成也無相應證據支持。故本院認為,結合向笛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的銷售收入,因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未提出異議,綜合考慮三公司的侵權時間、經營規(guī)模等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以及各自在本案被訴侵權行為中所起的作用,一審法院確定的三公司分別應承擔的連帶賠償數額較為合理,應予維持。


綜上,原廣州惠氏公司、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陳澤英、管曉坤、向笛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雖在懲罰性賠償倍數理解方面略有瑕疵,但實體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5,700元,由914401115583999384、陳澤英、管曉坤共同負擔191,800元,由杭州向笛母嬰用品有限公司負擔111,800元,由青島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負擔9800元,由廣州正愛日用品有限公司負擔23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此頁無正文)


審判長    王亦非

審判員    陳為

審判員    郭劍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夢倩

書記員    王莉莉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灣區(qū)案例判決書匯集|涉“惠氏”商標懲罰性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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