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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商品描述性文字“撞上”他人注冊商標,法院:系正當性使用

商標
小知2024-08-25
當商品描述性文字“撞上”他人注冊商標,法院:系正當性使用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案?!?/strong>


商業(yè)品牌的發(fā)展,離不開獨具特色的商標。而語義豐富的中國文字,常常是商標設計者展現(xiàn)匠心的著力點。那么,商標法的保護能否覆蓋同一字詞的所有含義?描述商品特征的文字,與他人注冊商標中的字詞不巧“撞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近日,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商標權人訴請侵權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發(fā)、設計、生產、銷售于一體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yè),其研制的無油漆高強度抗變形的“珍木”品牌仿木生態(tài)板一經(jīng)問世,廣獲贊譽,先后投入井岡山、貴陽、珠海等地多項工程。


2023年3月,在某網(wǎng)絡購物平臺上,湖南某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外銷售的配有“生態(tài)珍木地板現(xiàn)貨”“戶外生態(tài)珍木地板”等字樣并附著仿木地板圖片的商品,引起了科技公司的關注。


經(jīng)過一番調查,科技公司另外發(fā)現(xiàn),《送貨單》《訂貨單》的抬頭、蓋章均為湖南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科技公司認為,上述三家湖南公司系關聯(lián)公司,在產品文字說明中使用了“生態(tài)珍木地板現(xiàn)貨”“戶外生態(tài)珍木地板”等說法,且宣傳用圖是科技公司拍攝的工程圖,其行為侵害了科技公司“珍木”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科技公司向岳麓區(qū)法院起訴,要求上述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連帶賠償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


當商品描述性文字“撞上”他人注冊商標,法院:系正當性使用

資料圖片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湖南公司使用“珍木”二字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宣傳用圖是否侵害科技公司著作權,上述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當商品描述性文字“撞上”他人注冊商標,法院:系正當性使用

庭審照片


商標侵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商標法保護商標的基本功能,是保護其識別性;若善意使用他人商標中的通用字樣,僅為說明或描述所提供的產品性質、質量等,不構成商標侵權。


經(jīng)考查,“珍木”一詞,古已有之,意為珍貴的樹木、木材,屬于對樹木、木材品質的描述性詞語,具有固定含義。如魏晉時期劉楨所作的《公燕詩》中就有“月出照園中,珍木郁蒼蒼”的詩句;唐代李白所作的《敘舊贈江陽宰陸調》中亦有“好鳥集珍木,高才列華堂”的詩句等。


而科技公司商標中的“珍木”并非其臆造或獨創(chuàng),“可識別性”主要來源于“珍木”二字的變形、組合。


要判斷湖南公司在其產品上使用“珍木”是否侵害了科技公司的“珍木”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看“珍木”一詞是否用于“識別商品來源”。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湖南公司對“珍木”的使用,系通過詞語的固有含義向公眾說明其生產、銷售的產品性質和質量等信息,屬于描述性使用。


因此,湖南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


著作權侵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照片要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攝影作品,是以獨創(chuàng)性為前提要件,獨立完成、個性化表達缺一不可。


本案中,科技公司提供的照片雖是獨立完成,但僅是對客觀事物的簡單拍攝和機械記錄,在拍攝角度、畫面選取、照片剪輯等方面缺乏藝術性、個性化的選擇與取舍。因此,該照片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不正當競爭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商業(yè)混淆行為,要求經(jīng)營者通過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等方式,使一般公眾誤認為其生產、經(jīng)營的商品與他人商品存在特定聯(lián)系。


本案中,湖南公司在網(wǎng)店上發(fā)布的信息及圖片,并未出現(xiàn)與科技公司相同或類似的標識,不會讓社會公眾誤認為其商品與科技公司存在關聯(lián)。因此,科技公司的行為不會產生混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法院駁回了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當商品描述性文字“撞上”他人注冊商標,法院:系正當性使用

承辦法官:卿斌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確保消費者能夠正確地將注冊商標等與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進行關聯(lián),防止產生混淆,從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商標權人的利益。


當注冊商標中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稱或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等具有描述性含義的標識時,該描述性含義即“第一含義”應當屬于公共資源,任何人均有權使用。


而商標權人獲取的商標專用權,其實是社會公眾對一部分利益的讓渡,使得商標權人賦予該標識“第二含義”,起到區(qū)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商標權人僅有權禁止其他人在“第二含義”上使用該標志,無權禁止他人在“第一含義”層面進行正當使用。這既是對商標權人的保護,也是對其他經(jīng)營者權利的保障,亦是對相關公眾一般認知的尊重,實現(xiàn)商標權人、其他經(jīng)營者及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原標題:當商品描述性文字“撞上”他人注冊商標,法院:系正當性使用)


來源: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當商品描述性文字“撞上”他人注冊商標,法院:系正當性使用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當商品描述性文字“撞上”他人注冊商標,法院:系正當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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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岳麓區(qū)人民法院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islanderfriend.com”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news_37787.html,發(fā)布時間為2024-08-25 15: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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