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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實控人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局羈押,原告起訴償還服務費731700元|附判決書

案例
小知2024-07-13
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實控人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局羈押,原告起訴償還服務費731700元|附判決書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重慶某公司與合肥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strong>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重慶某公司與合肥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從判決書來看是一起很簡單的案件。就是合肥某某盈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下稱“合肥某公司”或被告)拖欠重慶某某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稱“重慶某公司”或原告)服務費不給,然后被告了的案子。


不過,被告的當庭辯稱實在是引人注意。被告稱:被告實控人姚某平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羈押,請求法庭對本案中止審理。


嗯,這個怎么說呢?見過拖欠款項不結的,沒見過是因為老板進去才不結款的。


不過提到上海市公安局、涉嫌詐騙這兩個關鍵詞,就不得不提去年七月份發(fā)生的上海警方抓獲多人編篡技術信息申請專利騙取高企補貼。不知道這個實控人和“礪劍2023”集中清查整治行動有沒有關系。


值得一提的是,原被告均為知識產權行業(yè)代理公司,被告轉包專利、軟著的業(yè)務給原告,且原告要確保案件的通過率達60%以上,就是不知道這是否涉及未經許可擅自開展代理業(yè)務了?


當然了,實控人被抓也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稱案外人姚某平涉刑,其是本案被告的實際控制人,但是未舉證證明;其次,即使姚某平是被告的實際控制人且其涉嫌刑事,但是本案原告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是合法合規(guī)的,本案并非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案外人姚某平涉刑,不能影響本案原告提供合法服務后,應當按約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訴求,故法院認為本案無需中止審理。


最終判決如下:


被告合肥某某盈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重慶某某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731700元。


附:


重慶某公司與合肥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4)渝0108民初2995號


原告:重慶某某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岸區(qū)南坪街道。

法定代表人:甘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佩佩,重慶渝深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合肥某某盈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姚某池。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源,上海瀚品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博,上海瀚品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重慶某某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某公司”)與被告合肥某某盈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某某盈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佩佩和法定代表人甘某、被告合肥某某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翟博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服務費7317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22年10月31日,原、被告簽訂《合作協議》,雙方約定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為第三方提供專利申請、軟件著作權申請等服務,被告向原告支付相應的服務費。合同履行后,原告按約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但被告未按時付款,經原、被告雙方對賬,被告欠付原告服務費共計731700元。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合肥某某盈公司辯稱:1.被告目前未實際營業(yè),相關業(yè)務人員均離職,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2.被告實控人姚某平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羈押,請求法庭對本案中止審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2年10月31日,原告某某某公司(乙方)與被告合肥某某盈公司(甲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如下:1.基于甲乙雙方均為知識產權行業(yè)代理公司,現甲方轉包專利、軟著的業(yè)務給乙方;2.乙方承接甲方轉包后,按照甲方要求為甲方處理以上業(yè)務相關事宜,甲方參照本協議約定價格對乙方進行結算費用;3.甲乙雙方真誠合作、目標統(tǒng)一,乙方要確保案件的通過率達60%以上;4.乙方在服務過程中案件第一次提交未通過,乙方應免費根據駁回原因修改為甲方第二次提交;5.甲方應當在事前對業(yè)務的情況如實告知乙方,便于乙方判斷處理。該合同甲方的聯系人是劉易且合同附件約定了乙方的收費方式。


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為被告提供服務后,原、被告雙方辦理了結算,經雙方對賬,被告尚欠原告服務費用7317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合作協議》、業(yè)務結算清單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服務合同關系,原告舉示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被告對賬結算后,被告應當按照結算金額向原告支付相應的費用,但被告并未支付,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317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被告辯稱該案涉刑,申請中止審理的問題。本院認為,首先,被告稱案外人姚某平涉刑,其是本案被告的實際控制人,但是未舉證證明;其次,即使姚某平是被告的實際控制人且其涉嫌刑事,但是本案原告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是合法合規(guī)的,本案并非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案外人姚某平涉刑,不能影響本案原告提供合法服務后,應當按約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訴求,故本院認為本案無需中止審理。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被告合肥某某盈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重慶某某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73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59元,由被告合肥某某盈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墊付,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羅陽清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敬雨航

書 記 員 包婭芹

(原標題: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實控人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局羈押,原告起訴償還服務費731700元|附判決書)


來源:IPRdaily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實控人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局羈押,原告起訴償還服務費731700元|附判決書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實控人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局羈押,原告起訴償還服務費731700元|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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