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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好案例,勝過一沓文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不僅可以定分止爭,也能夠引領規(guī)則,還為執(zhí)行公共政策、引領價值導向提供了多元視角,更是人民法院傳遞好聲音、傳播正能量的有效路徑。
2023年,寧波法院嚴格堅持理念創(chuàng)新、機制創(chuàng)新、實踐創(chuàng)新,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抒寫了以高質量司法服務護航經濟高質量發(fā)展的法治篇章。4月23日,寧波中院發(fā)布2023年度寧波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覆蓋領域廣泛、法律關系復雜、文書制作規(guī)范,呈現出了多樣性、新穎性和典型性。
案例1
遵循專利權利要求解釋規(guī)則,尊重改良型技術創(chuàng)新
——浙江某刺繡設備公司與浙江某機電公司、諸暨某電器公司、諸暨某機電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依據專利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結合上下文和說明書的相關描述解釋專利權利要求,合理確定其保護范圍。再結合涉案產品的現有技術背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的不同技術效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作出的相應改變是否需要本領域技術人員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等綜合情況,認定兩者的區(qū)別技術特征不構成等同。
【基本案情】
原告是專利號為ZL201720217296.1、名稱為“用于繡花機機頭的壓腳傳動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根據原告申請,法院對被告經營場所進行了證據保全,現場有成品繡花機2臺,半成品3臺,遂提取了繡花機機頭及針桿架各一份用以侵權比對。原告主張保護的專利權范圍為無效宣告申請決定書中確認的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9項。經比對,被訴侵權技術缺乏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所述的第二傳動軸一端配合繡花機機頭殼體上的安裝孔,另一端配合開口向上的V形連桿中間一端的安裝孔”這一技術特征以及權利要求9中記載的“貼合”這一技術特征,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1-9的保護范圍。寧波中院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專利權利要求解釋及等同技術特征問題,技術事實認定環(huán)環(huán)相扣,對技術性法律問題作出了精準、高效的評判,體現了穩(wěn)健審慎的裁判思路,以及尊重改良型創(chuàng)新、助推新質生產力發(fā)展的裁判導向。
案例2
精準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德國某工程公司與浙江某科技股份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專利權人主張的賠償金額計算方式缺乏有效證據支持,難以證明具體損失數額時,可以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規(guī)模等因素,結合涉案專利對于被訴侵權人獲利的貢獻度,酌情確定損害數額。
【基本案情】
原告某德國公司為全球知名的汽車零部件制造商,亦是專利號為ZL01809826.6、名稱為“門制動器”的發(fā)明專利權人,涉案專利至起訴之日有效。原告以被告未經其許可,制造并銷售給某汽車公司的門制動器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3、6-7、12、15 和 19 的保護范圍,侵害了涉案發(fā)明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8587122元,以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30萬元。寧波中院經審理,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依據不足,遂適用法定賠償方式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萬元。二審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技術特征比對,在合理界定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精準查明技術事實的基礎上,充分運用經濟學、邏輯學、法理學等多種分析方法確定賠償數額,提升了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亦傳遞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有力信號,以及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司法態(tài)度。
案例3
合理確定抽樣比對規(guī)則,厘清商標侵權行為邊界
——某熱水器公司與某集團公司、某城建公司、某能源公司等十七被告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銷售使用了原告注冊商標的熱水器,但無法溯源生產廠家為原告,構成商標侵權。但若被訴侵權商品能夠溯源為原告制造,被告實質上是以新機名義及價格銷售二手機,則其侵害的系消費者合法權益及相關市場秩序,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基本案情】
原告系第11類第15652530號“Haier”商標、第11類第4534786號“海爾”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該公司在市場調查中發(fā)現,位于浙江省某市的涉案項目配套安裝的空氣能熱水器并非原告授權生產、銷售、安裝及使用的產品,但其外包裝盒、外機、水箱等部件上均標注有原告商標。各被告分別系涉案項目的建設方、施工方,涉案項目空氣能熱水器的供貨方,以及前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以各被告制造、銷售、安裝及使用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為由,向法院起訴維權。寧波中院經審理,確認涉案被訴侵權產品分成兩種情況。第1種情況,被訴產品中使用了涉案商標,產品存在內外機編號不一致、出廠編號重復、痕跡異常、商標印刷錯誤、其他標識印刷異常等情況,已無法通過外表標識來對該批產品進行溯源,故結合原告產品的出廠編號規(guī)則,確認上述產品為侵權產品,各被告銷售該批熱水器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第2種情況,被訴產品為原告制造,首次銷售后被他人轉售,在案證據不能確認上述二手熱水器的再次銷售行為損害了涉案商標所承載的商譽及品質保證功能,故銷售第2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遂判令各被告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依據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計賠償57萬元。二審浙江高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依據抽樣結果按比例確定侵權產品數量,彰顯了能動履職的司法經驗智慧。深入厘清商標權糾紛所侵害的權益客體,在商標法的視域下實質性界定侵權行為性質,將切實損害商標來源識別和品質保障功能的行為納入商標侵權的規(guī)制范疇,至于侵害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秩序的行為則可通過其他途徑另行救濟,展現了因案制宜的論證邏輯和審慎清晰的審理思路。在追加多名被告的情形下合理確定各方民事責任,為審理大型疑難復雜的商標侵權類案件提供了可咨借鑒的樣本。
案例4
寧波首例提級管轄知產案件,厘清“卡通人物”等美術作品的“獨”與“創(chuàng)”
——浙江某科技公司與杭州某科技公司、王某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獨創(chuàng)性”是智力成果構成作品的必要條件。對美術作品審美意義的判斷,應以一般民眾的認知和審美水平進行評測,創(chuàng)作者對美學的獨特觀點應符合最低限度的創(chuàng)造性要求。
【基本案情】
原告以被告公司及被告王某侵害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維權。寧波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的四個“卡通人物”及產品思維導圖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和藝術美感,同樣具備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屬性,應受法律保護。根據原告提供的《委托制作合同》等證據,原告享有涉案四幅卡通人物美術作品著作權。被告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向投資機構出具的《商業(yè)計劃書》中使用該美術作品,侵犯了原告對前述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王某作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主觀上對實施前述侵權行為具有共同意思聯絡,客觀上具有接觸該美術作品的高度可能性,并利用該便利促成前述侵權行為實現,構成共同侵權。遂判決兩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對涉案四幅卡通人物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含合理維權支出)。二審浙江高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寧波中院首例提級管轄的知識產權案件。案件涉及科研成果轉化中形成的“卡通人物”、產品思維導圖等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歸屬,還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邊界,屬于疑難復雜的新類型案件。案件審理彰顯了以知識產權保護創(chuàng)新、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積極導向,也展現了寧波法院敢于擔當、勇于作為的實干風采。
案例5
利用他人整合的音樂資源提升自有APP使用量,構成不正當競爭
——深圳某計算機公司、深圳某娛樂公司與安徽某股份公司、寧波某文化公司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具有競爭關系的APP以內置瀏覽器跳轉目標網頁的形式,向用戶提供來源于其他音樂播放平臺的音頻內容,系利用他人整合的音樂資源提升自有APP使用量、用戶量,從而獲得競爭優(yōu)勢,本質上具有“食人而肥”的特點,應以不正當競爭規(guī)制。
【基本案情】
“QQ音樂”系知名音樂軟件,分別通過網頁端、APP端提供在線音樂播放服務,兩原告分別是其網頁端、APP端的經營者,共同經營“QQ音樂”。被告安徽某股份公司是“發(fā)條”APP及微博賬號“發(fā)條音樂助手”、推廣網頁的運營主體?!鞍l(fā)條”APP于2021年3月24日在華為應用市場上架。被告寧波某文化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宣傳介紹“發(fā)條”APP并通過網盤分享的形式提供安裝包下載,持續(xù)至2021年6月25日下架?!鞍l(fā)條”APP設置有音樂榜單飆升榜、新歌榜、騰訊音樂人原創(chuàng)榜等多個榜單,榜單名稱、背景圖與QQ音樂手機網頁版基本相同,內容高度重合;“發(fā)條”APP通過內嵌瀏覽器播放QQ音樂網頁端歌曲,并屏蔽了QQ音樂網頁端“下載歌曲”“打開APP”“到QQ音樂查看更多”等按鈕及跳轉提示;“發(fā)條”APP通過“關聯賬號”功能可登陸QQ音樂賬號,展示用戶在QQ音樂所創(chuàng)建與收藏的歌單,以及QQ音樂根據自有算法形成的“每日30首”歌單功能,并有導入歌單、復活歌單(獲取QQ音樂的VIP付費歌曲)功能。此外,使用“發(fā)條”APP分享歌曲時會顯示播放內容的音樂播放軟件,微博賬號“發(fā)條音樂助手”多次發(fā)布內容,宣稱其可以播放各大平臺的音樂(包括QQ音樂)、“支持QQ音樂賬號登錄,同步收藏歌曲和個推”等。兩原告遂訴至法院。鄞州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安徽某股份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寧波某文化公司不具有共同侵權的意圖與行為,遂判決被告安徽某股份公司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80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二審寧波中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音樂播放平臺一般通過網頁端、APP端共同提供音樂播放服務,網頁端與APP端之間基于電腦、手機不同的使用環(huán)境,通常具有不同的按鍵功能。本案涉訴音頻內容仍存儲于目標網頁服務器,被訴行為規(guī)避了音樂作品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但該行為仍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條款予以規(guī)制,從而有效拓寬權利人的維權路徑。
案例6
區(qū)分著作權項,認定劇本殺侵犯原作品改編權
——北京某音像制品公司與寧波某文化傳媒公司、趙某、東臺某貿易公司、深圳某文化傳媒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判斷是否構成改編,應以是否使用了與原作品基本表達實質性相似的表達內容為標準,具體方法是將作品整體的故事架構、情節(jié)發(fā)展、人物設定等基本表達進行整體綜合對比,而非僅將單個故事情節(jié)、臺詞、人物關系拆分割裂后逐一對比。
【基本案情】
原告依法享有視聽作品《無間道》及其劇本包括復制權、發(fā)行權、改編權在內的獨占性著作權權利。被告寧波某文化傳媒公司、趙某未經許可使用原告《無間道》電影及劇本內容改編成《璀璨之花》劇本殺,自行發(fā)行并與被告東臺某貿易公司、深圳某文化傳媒公司合作發(fā)行、宣傳推廣及銷售,原告以四被告共同侵犯著作權,四被告的行為謀取了競爭優(yōu)勢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起訴維權。寧波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劇本殺《璀璨之花》侵犯了原告作品的改編權,因針對被訴行為侵害著作權已經作出評判,對于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不再予以認定。東臺某貿易公司、深圳某文化傳媒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遂判決被告寧波某文化傳媒公司、趙某停止侵害原告對《無間道》電影及其劇本享有的改編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劇本殺《璀璨之花》的劇本侵犯視聽作品《無間道》電影及其劇本著作權的熱點案件。案件的審理,合理區(qū)分改編權、復制權等不同著作權項,深入剖析“改編”的比對標準,對于劇本殺侵害著作權類案件具有參考借鑒意義。
案例7
以相同或者相似市場條件下的經營者為參考,認定被告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
——嵊州市某印染公司與浙江某熱電股份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裁判要旨】
關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可以相同或者相似市場條件下的經營者為參考,結合商品成本、創(chuàng)新成本及回報角度,予以綜合考量。
【基本案情】
被告為浙江省某市唯一一家供熱企業(yè),公司以電熱聯產方式供應電力和蒸汽。原告是該市一家大型印染企業(yè),為經營所需長期向被告購買通過專用管道運輸的熱蒸汽,是被告的主要客戶之一。原告以被告濫用其在該市獨家供熱企業(yè)的市場支配地位向用汽單位發(fā)布虛假煤炭中心價信息、實施價格壟斷行為,并以不公平的高價向用汽單位供汽為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蒸汽差價損失及利息5941萬余元。寧波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其自購自用電力蒸汽部分享有訴權,作為間接交易者對于公司車間租戶購汽交易則不享有訴權。本案在遵循相關市場界定的需求替代、供給替代和假定壟斷者測試等一般方法的基礎上,將產品的運輸費用或基礎設施的建設成本納入相關市場商品及地域市場范圍的考量因素,認定被告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以相同或者相似市場條件下的經營者為參考,結合商品成本、創(chuàng)新成本及回報角度,認定被告行為不構成“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的行為,也不構成“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的行為,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反壟斷法被稱為“經濟憲法”,對于維護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維護消費者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案所涉及的相關市場界定、市場力量分析、促進競爭與反競爭效果的認定等問題,都是知識產權審判領域的前沿問題,對同類案件審理極具借鑒意義。
案例8
合理界定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標準,激發(fā)文化產業(yè)創(chuàng)新活力
——上海某甲實業(yè)公司、上海某乙實業(yè)公司與寧波某甲公司、丁某、寧波某乙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除同時滿足關于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及其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條件外,還應滿足其實用性與藝術性可以相互分離的條件,著作權人獲得的賠償也不能偏離其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對工業(yè)產品價值的貢獻程度,不宜將實用性產生的價值歸屬著作權人。
【基本案情】
兩原告經授權使用寵物網球發(fā)射器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被告寧波某甲公司是一家生產塑料制品的企業(yè),丁某是該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2021年1月,案外人申請了某外觀設計專利,設計人為丁某,該外觀專利立體圖與被訴侵權的寵物網球發(fā)射器一致,該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丁某在淘寶網開設某寵物用品店,銷售帶有“Benny”標識的寵物網球發(fā)射器。被告寧波某乙公司在美國亞馬遜網站銷售帶有“Benny”標識的寵物網球發(fā)射器?!癇enny”系寧波某甲公司的注冊商標。兩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Benny”寵物網球發(fā)射器侵犯其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鎮(zhèn)海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原告作為本案訴訟主體適格,涉案寵物網球發(fā)射器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被訴侵權產品與兩原告的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寧波某甲公司、丁某的賠償金額為15萬元(含維權合理費用),寧波某乙公司的賠償金額為3萬元(含維權合理費用)。二審寧波中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寧波市是制造業(yè)大市,隨著經濟社會高速發(fā)展,涌現了一批兼具實用性與藝術性的工業(yè)產品,這些產品有助于相關產業(yè)脫離同質化競爭的紅海,未來在全國甚至全球范圍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本案涉及對實用藝術作品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標準認定,有效保護工業(yè)產品著作權,有助于引導建立崇尚創(chuàng)新、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市場競爭環(huán)境。
案例9
寧波首例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張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向不特定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jié)嚴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同時該行為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自2020年起,張某明知方某銷售的牛欄山陳釀白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多次從方某處購入并出售給胡某、李某、楊某、鄒某等不特定多人,累計銷售金額共計10萬余元,違法所得5萬元。另自2020年6月起,張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方某處購入煊赫門等各品牌真?zhèn)尉頍熁旌箱N售給胡某等人,累計銷售金額共計16萬余元,違法所得5萬元。檢察院以張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向北侖法院提起公訴,同時以張某多次出售假冒牛欄山陳釀白酒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張某支付銷售價格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30萬元。北侖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應數罪并罰,其不僅應承擔刑事責任,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據此判決:一、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二、張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予以沒收;三、張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寧波市首例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例。針對食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支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判處被告人刑罰的同時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刑民并舉探索“刑事+公益訴訟”的審判模式,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堅定決心,以及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安全”的鮮明司法態(tài)度。
案例10
寧波首例通過網絡實施的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讓“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的觀念深入人心
【裁判要旨】
“私服”,是指未經游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或授權,盜用游戲代碼、私自架設服務器,運營網絡游戲牟取利益的行為。搭建“私服”本質上是盜版網絡游戲的行為,不僅侵犯了著作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還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于侵犯著作權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胡某、謝某明知“老黑”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互聯網私自架設游戲“私服”,仍制作自助充值鏈接為“老黑”運營的“私服”游戲提供游戲幣支付結算幫助,并向游戲代理推廣該“私服”游戲鏈接。期間,胡某、謝某通過鏈接分別收取該“私服”游戲玩家充值33.4萬余元、26萬余元,分別非法獲利1.65萬余元、2.49萬余元。胡某還幫助“老黑”支付“私服”游戲服務器租賃費9.13萬元。經鑒定,該“私服”游戲與正版游戲相似度為95.3%。鄞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謝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計算機軟件作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胡某、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結合二人有坦白、認罪認罰、取得諒解等從輕情節(jié),一審判決:胡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謝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九百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市首例涉及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刑事案件。通過厘清“私服”推廣代理向玩家銷售游戲幣及其獲利方式,結合轉賬記錄等證據,對被告人非法經營數額作出準確認定,進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凈化了網絡空間,使“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的觀念深入人心。
來源:寧波中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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