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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茶”勝訴獲賠76萬元!廣州白云法院首例“懲罰性賠償”案宣判

訴訟
小知2020-03-17
“喜茶”勝訴獲賠76萬元!廣州白云法院首例“懲罰性賠償”案宣判

“喜茶”勝訴獲賠76萬元!廣州白云法院首例“懲罰性賠償”案宣判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喜茶”勝訴獲賠76萬元!白云首例“懲罰性賠償”案宣判

 

近期,廣州白云法院宣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實施后白云首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案件,知名茶品牌“喜茶”勝訴獲賠76萬元!

 

喜茶,網(wǎng)紅茶飲的代名詞。

受到年輕人的熱捧,

但隨著網(wǎng)紅“喜茶”的名氣越來越大,

侵權仿冒的店鋪也越來越多。

 

近期,白云法院宣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實施后白云首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案件,知名茶品牌“喜茶”勝訴獲賠76萬元!

 

 “喜茶”勝訴獲賠76萬元!廣州白云法院首例“懲罰性賠償”案宣判

 

“喜茶”商標遭假冒 權利人起訴侵權

 

美西公司旗下的“喜茶”品牌是中國極具影響力的茶飲料品牌,在特調茶飲服務和商品領域具有極高的行業(yè)名聲及廣泛的消費者基礎。旗下的“喜茶”“喜茶”勝訴獲賠76萬元!廣州白云法院首例“懲罰性賠償”案宣判“”“HEEKCAA”等商業(yè)標識已申請商標注冊并獲準,現(xiàn)均處于有效期內。

 

美西公司擁有如下幾種注冊商標

“喜茶”中文商標

“HEEKCAA”“INSPIRATION FOR TEA”英文商標

“喜茶”勝訴獲賠76萬元!廣州白云法院首例“懲罰性賠償”案宣判”圖形商標

 

 

 

 

2018年,美西公司發(fā)現(xiàn)一茶館未經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的店招、墻飾、茶杯、宣傳單等部位大規(guī)模使用與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喜茶”““喜茶”勝訴獲賠76萬元!廣州白云法院首例“懲罰性賠償”案宣判”“HEEKCAA”等標識,嚴重侵犯了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喜茶”勝訴獲賠76萬元!廣州白云法院首例“懲罰性賠償”案宣判

(某茶館使用的侵權商標)

 

2019年1月8日,美西公司向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投訴,經該局調查,發(fā)現(xiàn)茶館經營的“港座喜茶”餐飲品牌屬于某美公司的特許經營運營項目。

 

 “喜茶”勝訴獲賠76萬元!廣州白云法院首例“懲罰性賠償”案宣判

(某美公司使用的侵權商標)

 

美西公司遂將某美公司、茶館的經營者陳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權,并分別賠償300萬元及100萬元。

 

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76萬

 

關于某美公司是否侵權問題。某美公司在官方網(wǎng)站、微信公眾號使用了含“喜茶”“HEAKCAA”等文字的圖片及“一舉杯喝飲料的側面黑發(fā)人形”圖形標志,與美西公司注冊商標“喜茶”“HEEKCAA”及“”等,構成近似標識、實質性相識、相似標識等。某美公司未經合法授權,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前述權利商標相近似的標識,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其行為已構成對美西公司注冊商標的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銷毀宣傳材料、刪除宣傳信息并賠償損失的責任。

 

關于港座茶館是否侵權問題。某茶館在經營店鋪中使用了 “HEAKCAA”“喜茶”及“一舉杯喝飲料的側面黑發(fā)人形”圖形標識,均與美西公司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且與權利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或認為為同類商品,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F(xiàn)茶館已注銷,故賠償數(shù)額由茶館經營者陳某以個人財產負擔。

 

關于賠償數(shù)額的問題。因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證據(jù)證明美西公司的實際損失數(shù)額,或被告的實際獲利數(shù)額,但某美公司已向四個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服務,某美公司勢必對此獲得了收益。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并綜合考慮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正品售價、侵權者的主觀過錯程度和糾錯態(tài)度、侵權形式、期間、后果、影響以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某美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70萬元,茶館經營者陳某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6萬元。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某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西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銷毀侵權宣傳材料、刪除侵權網(wǎng)絡信息;某美公司賠償70萬元,茶館經營者陳某賠償6萬元。

 

 “喜茶”勝訴獲賠76萬元!廣州白云法院首例“懲罰性賠償”案宣判

 

系白云首例判決

對類案審理具有參考價值

 

2019年11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正式實施。此次修改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額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本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實施以來,白云法院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對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適用條件審查、賠償基數(shù)確定等方面均進行了積極探索,不僅對類案審理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而且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持續(xù)增強乃至構建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均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作者:段靜楠  民三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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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news_24176.html,發(fā)布時間為2020-03-17 10: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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