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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商標
小知2019-06-10
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知產視野190 | 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蘇州雷允上國藥連鎖總店有限公司

良利堂藥店訴蘇州吳中橫涇良利堂藥房

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編者按:


蘇州雷允上國藥連鎖總店有限公司良利堂藥店(簡稱雷允上良利堂藥店)訴蘇州吳中橫涇良利堂藥房有限公司(簡稱吳中良利堂藥房)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雷允上良利堂藥店是江蘇省蘇州市一家歷史悠久的老字號。歷史上的“良利堂藥鋪”為當時的四大名藥鋪之一,有“請了名醫(yī)要良藥,撮藥要到良利堂”之譽。雷允上良利堂藥店自“良利堂藥鋪”歷史沿革而來,傳承了“良利堂藥鋪”獨特的產品與工藝,承繼了其所蘊含的中藥文化傳統(tǒng)。2003年,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經核準獲得“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標的所有權,核定服務項目為“醫(yī)藥咨詢”等,2004年,又分別在“補藥(藥);中藥成藥”、“推銷(替他人)”等商品服務范圍上獲得“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標的所有權,2014年,在“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藥用制劑零售或批發(fā)”服務項目上獲得“良利堂”商標所有權。


本案中,雷允上良利堂藥店主張其所有的“良利堂”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且其系商務部授予的“中華老字號”,吳中良利堂藥房與其同屬蘇州地區(qū),從事的服務和經營范圍相同,卻突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將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良利堂”登記為企業(yè)名稱,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而吳中良利堂藥房則主張雷允上良利堂藥店注冊于2004年的“良利堂”商標核定服務項目是第35類中的廣告類,直到2014年注冊的商標核定服務項目才包含了藥品銷售,根據(jù)在先使用原則,吳中良利堂藥房未侵害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的商標權,且其早在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就已經使用“良利堂”字號,其后恢復使用“良利堂”字號屬善意,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本案審理中,一、二審法院對于吳中良利堂藥房構成商標侵權均無爭議,但對于其將“良利堂”登記為企業(yè)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問題上,一審法院基于吳中良利堂藥房的持續(xù)經營以及經營人員間存在迭代傳承的客觀實際,合理推定馬永偉在將“良利堂”作為字號注冊時主觀上在于秉承自身歷史名號,而并無搭載雷允上良利堂藥店商譽的故意,并且考慮到吳中良利堂藥房于2005年1月起使用“良利堂”作為其字號迄今已歷經12余年,多年持續(xù)穩(wěn)定的經營客觀上亦能夠在一定區(qū)域內積累起獨立的商譽和相對穩(wěn)定的市場,認定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而在二審審理中,因二審新證據(jù)反映吳中良利堂藥房經營人員的后代在改制經營五年后即2010年才重新恢復“良利堂”字號,故在考慮雷允上良利堂藥店所具有的知名度、雷允上良利堂藥店于2003年、2004年即取得涉案商標的所有權,且多年積累的商譽以及歷史傳承使其于2011年即獲得“中華老字號”,吳中良利堂藥房作為同地區(qū)同行業(yè)經營者理應知曉雷允上良利堂藥店及其商標的知名度等諸多情形,二審改判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對于審理具有特殊歷史淵源的老字號商業(yè)標識的權利沖突案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刊登此案供研究。


【裁判要旨】


在審查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字號企業(yè)以其享有商標權及“中華老字號”為由,主張禁止同業(yè)競爭者使用其注冊商標與企業(yè)名稱時,應當根據(jù)個案查明的事實,在充分考量老字號企業(yè)與老字號商品知名度的范圍、歷史沿革、同業(yè)競爭者的使用意圖、使用時間、使用方式、是否具有攀附老字號企業(yè)現(xiàn)有商譽的主觀故意等因素的基礎上,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等規(guī)定,從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以及保護消費者利益出發(fā),予以綜合認定。


【案件信息】


一審:蘇州中院(2016)蘇05民初642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高院 (2017)蘇民終115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一、關于雷允上良利堂藥店歷史沿革情況及其商標注冊情況


依照蘇州史志資料記載:良利堂藥鋪,業(yè)主陸緒卿,于嘉慶十四年(1809)與開悅銀樓業(yè)主周漢于之祖合伙開設藥鋪,取“良藥苦口利于病”之意,名為“陸良利堂藥鋪”。地點在蘇州肖家巷,為一爿十余人的弄堂小鋪,慘淡經營了五十年。咸豐十年(1860),舉店遷往南匯周浦鎮(zhèn),繼續(xù)營業(yè)。數(shù)年后,將周浦之藥鋪,交給孫子經營,兒輩于同治八年(1869)4月回蘇復業(yè),店鋪向西遷移到肖家巷二號,店名改為良利堂。良利堂以精選上等地道藥材和遵古炮制而著稱,其飲片享有盛譽,梨膏、兩儀膏、代參膏、瓊玉膏等素膏以及各種沙甑花露,都是良利堂的名牌特色產品??谷諔?zhàn)爭前的六十年,經營興旺。在日偽統(tǒng)治期間,由于交通阻塞,物價飛漲,加上該店墨守成規(guī)等原因,曾一度衰落??箲?zhàn)勝利后,雖力爭扭轉危局,但已無法與戰(zhàn)前相比。1956年1月公私合營為“公私合營良利堂國藥店”。1956年7月,為平江區(qū)良利堂中心店,管轄全區(qū)各國藥店業(yè)務。1958年9月至1964年12月31日,與太和藥房合并,改名為良利堂中西藥商店。1965年1月起,西藥分出,仍名為良利堂國藥店。1966年10月17日改名為蘇州藥店。1966年12月21日為國營蘇州藥店。1979年10月16日,恢復原名為良利堂國藥店。


依照相關工商登記資料顯示,1995年時,蘇州市良利堂參藥店在蘇州市觀前街64號營業(yè)。至1997年3月,蘇州雷允上國藥連鎖總店出具“關于蘇州雷允上國藥王鴻翥連鎖店等十八家分支機構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的報告”,其中記載“為探索國有醫(yī)藥零售企業(yè)的改革之路,經雷允上藥業(yè)集團公司(蘇州)同意組建蘇州雷允上國藥連鎖總店(已申辦營業(yè)執(zhí)照)。原蘇州市王鴻翥藥店等十五家國有藥店及其三家分支機構已辦理企業(yè)注銷登記注冊手續(xù),現(xiàn)擬辦蘇州雷允上國藥王鴻翥連鎖店等十八家藥店作為蘇州雷允上國藥連鎖總店分支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其中包括“蘇州雷允上國藥良利堂連鎖店”。1997年4月28日蘇州雷允上國藥良利堂連鎖店成立,2000年12月28日,企業(yè)名稱變更為“蘇州雷允上國藥連鎖總店有限公司良利堂藥店”。


2003年10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雷允上良利堂藥店取得第3323907號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4類“醫(yī)藥咨詢;保健”等,注冊有效期經續(xù)展至2023年10月27日。2004年3月,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經核準取得第3323908號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補藥(藥);藥酒;人用藥;中藥成藥;各種丸;散;膏;丹;生化藥品;人參”。注冊有效期經/續(xù)展至2024年3月20日。2004年5月,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經核準取得第3337643號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35類“廣告;推銷(替他人)”。注冊有效期經續(xù)展至2024年5月6日。2013年1月,雷允上良利堂藥店向商標局提交“良利堂”商標的注冊申請, 2014年6月21日,其經核準取得第11993273號“良利堂”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35類“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藥用制劑零售或批發(fā)”。注冊有效期至2024年6月21日。


2011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頒發(fā)“中華老字號”證書,認定雷允上良利堂藥店(注冊商標良利堂)為“中華老字號”。


二、關于吳中良利堂藥房的歷史沿革情況及其目前對于商標字號的使用情況


據(jù)吳中區(qū)檔案館的“吳縣橫涇鎮(zhèn)工商業(yè)者基本情況調查表”記載:公私合營前原企業(yè)名稱為良利堂藥店,1956年公私合營改名為公私合營良利堂藥店,1961年名稱變更為橫涇新國藥店”,袁予定擔任副經理職務。據(jù)吳中良利堂藥房當庭陳述,上述良利堂藥店開設于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創(chuàng)辦人為袁予定。該藥店在1956年公私合營,二十世紀六十年代該藥店先后被劃歸吳縣橫涇供銷社、吳縣醫(yī)藥公司以及蘇州醫(yī)藥公司,文革后期,重新被劃歸為橫涇供銷社。


2004年12月,蘇州市吳中區(qū)橫涇供銷合作社作為甲方,馬永偉作為乙方簽訂“橫涇供銷社中西藥店轉制協(xié)議”,記載“根據(jù)橫涇供銷社企業(yè)轉制現(xiàn)狀,經請示街道辦領導同意,將原供銷社所屬集體經營承包的中西藥店轉制給原承包人馬永偉個人經營……。2005年1月25日,馬永偉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名稱為“蘇州市吳中區(qū)橫涇良利堂藥房”,經營范圍為“零售:中成藥、中藥飲片、化學藥制劑等”。2015年,蘇州市吳中區(qū)橫涇良利堂藥房轉變企業(yè)組織形式,從個體工商戶轉變?yōu)橛邢挢熑喂荆Q亦變更為“蘇州吳中橫涇良利堂藥房有限公司”。該名稱沿用至今。


另據(jù)“良利堂藥店”創(chuàng)設人之一的袁予定的兒子袁允家到庭作證陳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袁予定與朋友合伙開設良利堂藥店,取名含義取自“良藥苦口利于病”之義。馬桂生是在三十年代到良利堂藥店跟著袁予定學做生意,一直在該藥店工作到1981年病退,其后其兒子馬永偉接替父親到藥店工作,直至轉制后其個人經營。


雷允上良利堂藥店主張吳中良利堂藥房在門頭標注“蘇州吳中良利堂藥房”,在店堂玻璃門上橫向標注“百年老藥房 良利堂藥房”,屬于突出使用“良利堂”商標,構成商標侵權,且吳中良利堂藥房在雷允上良利堂藥店注冊商標之后將“良利堂”文字登記為企業(yè)名稱,雙方又同屬蘇州地區(qū)且從事的服務和經營范圍完全相同,故吳中良利堂藥房申請企業(yè)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雷允上良利堂藥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吳中良利堂藥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銷含有“良利堂”字號的企業(yè)名稱、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標權的行為、賠償損失。


訴訟中,吳中良利堂藥房確認其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開設良利堂藥店至今整個經營過程中,店鋪地址曾發(fā)生兩次變更,分別為2002年3月從橫涇的中市街60號搬遷至吳家弄19號,其后因政府拆遷,又從吳家弄搬遷至其對面的木東路,即現(xiàn)址經營至今。


【法院認為】


蘇州中院一審認為:


一、 關于涉案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系第3337643號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標以及第11993273號“良利堂”商標的權利人,其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其中,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標盡管為文字圖形的組合商標,但其中“良利堂”文字發(fā)揮呼叫功能,可作為該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而第11993273號“良利堂”商標則為純文字商標,該兩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均為第35類,其中包括了“推銷(替他人)”以及“藥品零售”等,而吳中良利堂藥房從事藥品零售經營,字號即為“良利堂”,其在實際的商業(yè)標注中,在招牌以及店面裝潢上均不同程度的簡化標注自身企業(yè)名稱,其中店堂玻璃更是單獨標注了“良利堂藥房”,該行為屬于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字號在相同服務上突出使用。鑒于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為中華老字號企業(yè),其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吳中良利堂藥房在門面裝潢中突出使用其字號,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構成對雷允上良利堂藥店注冊商標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二、 關于涉案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商標權和企業(yè)名稱權系根據(jù)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所產生的民事權利,均應依法予以保護。但鑒于企業(yè)名稱主要發(fā)揮識別市場主體的作用,注冊商標則發(fā)揮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兩者均屬于商業(yè)標識類知識產權,故其難免在實際運用中發(fā)生沖突。對于此種權利沖突,應當在遵循保護在先權利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下予以處理,正確合理地界定雙方權利邊界,維護企業(yè)的經營利益和相應的市場秩序。同時,對于基于一些特殊歷史背景所形成的權利沖突,亦應秉持尊重客觀歷史,關注市場現(xiàn)狀的精神公平合理地裁量雙方權益。本案中,雷允上良利堂藥店歷史悠久,獨店經營,經過數(shù)百年的傳承,已形成自身較為豐厚的品牌價值,其字號和商標均承載了獨特的商譽,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而反觀吳中良利堂藥房的發(fā)展過程,其最初成立于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其創(chuàng)始人在吳縣橫涇鎮(zhèn)(即現(xiàn)在的蘇州市吳中區(qū)橫涇)開設藥店,取名為“良利堂藥店”,之后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產權所有制發(fā)生變更,名稱亦隨之變更,但店鋪經營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至2004年12月,轉制為馬永偉個體經營并且重新啟用“蘇州市吳中區(qū)橫涇良利堂藥房”作為其企業(yè)名稱,并最終轉變企業(yè)組織形式,以“蘇州吳中橫涇良利堂藥房有限公司”作為企業(yè)名稱并沿用至今??v觀整個過程,盡管未有證據(jù)直接反映該經營主體的商譽和相關權益的法律傳承性,但是基于店鋪持續(xù)經營以及經營人員間存在迭代傳承的客觀實際,可以合理推定馬永偉在將“良利堂”作為字號注冊時主觀上在于秉承自身歷史名號,而并無搭載雷允上良利堂藥店商譽的故意,并且考慮到吳中良利堂藥房于2005年1月起使用“良利堂”作為其字號迄今已歷經12余年,多年持續(xù)穩(wěn)定的經營客觀上亦能夠在一定區(qū)域內積累起獨立的商譽和相對穩(wěn)定的市場。因此,在充分尊重本案所涉的歷史因素的前提下,根據(jù)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中不再認定吳中良利堂藥房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良利堂”文字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為充分尊重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的涉案注冊商標權,避免今后雙方在經營中產生不必要的市場混淆和誤認,需要對吳中良利堂藥房今后對于其字號的使用進行一定的限制,即,吳中良利堂藥房在今后的經營中不僅必須規(guī)范全稱標注其企業(yè)名稱,并且該企業(yè)名稱僅限于在原經營店鋪內使用,其不得在后續(xù)諸如企業(yè)投資等行為中擴張使用該字號。


三、 關于侵權責任如何確定


吳中良利堂藥房在其經營的店鋪中存在突出使用“良利堂”字號的行為,構成了對雷允上良利堂藥店商標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shù)額,綜合雷允上良利堂藥店主張的品牌知名度、吳中良利堂藥房侵權情節(jié)以及雷允上公司良利堂為制止本案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各項因素,酌情確定本案賠償額為2萬元。


雷允上良利堂藥店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另查明:


1、2005年1月25日,馬永偉申請在吳中區(qū)橫涇鎮(zhèn)吳家弄19號設立蘇州市吳中區(qū)橫涇永安藥店。后馬永偉在2009年申請名稱變更,2010年2月5日,馬永偉取得“蘇州市吳中區(qū)橫涇良利堂藥房”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地址仍為吳中區(qū)橫涇鎮(zhèn)吳家弄19號。


2、馬永偉二審庭審陳述,在2004年轉制時,因為注冊企業(yè)比較著急,事情比較復雜,沒有考慮很多,就取了“蘇州市吳中區(qū)橫涇永安藥店”的名稱,后來在轉制穩(wěn)定后,考慮到橫涇當?shù)氐哪觊L老人都知道良利堂是袁予定開的,而其父親自14歲起就在那里做學徒,為了遵循歷史、維持傳統(tǒng),決定恢復“良利堂”的名稱,故其于2009年申請,并于2010年2月5日取得“蘇州市吳中區(qū)橫涇良利堂藥房”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在重新啟用“良利堂”字號的時候,其并不知道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的設立情況。


3、吳中良利堂藥房公私合營后,于1961年變更為橫涇新國藥店,后直至2010年方才重新使用“良利堂”的字號。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吳中良利堂藥房注冊使用“良利堂”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首先,歷史上的“良利堂藥鋪”為當時的四大名藥鋪之一,以精選上等地道藥材和遵古炮制而著稱,飲片加工享有盛譽,有“請了名醫(yī)要良藥,撮藥要到良利堂”之譽。雷允上良利堂藥店自“良利堂藥鋪”歷史沿革而來,傳承了“良利堂藥鋪”獨特的產品與工藝,承繼了其所蘊含的中藥文化傳統(tǒng),專營參茸滋補品,聘請的老藥工切片技術嫻熟、選購藥材眼光獨到,熬煎膏滋藥的顧客絡繹不絕。2003年,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經核準獲得“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商標的所有權,核定服務項目為“醫(yī)藥咨詢”等,2004年,又分別在“補藥(藥);中藥成藥”、“推銷(替他人)”等商品服務范圍上獲得“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標的所有權,2014年,在“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藥用制劑零售或批發(fā)”服務項目上獲得“良利堂”商標所有權。2011年,商務部認定雷允上良利堂藥店(注冊商標:良利堂)為“中華老字號”,2017年江蘇省商務廳又認定雷允上良利堂藥店(注冊商標:良利堂)為“江蘇老字號”。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經過兩百余年的傳承,已形成自身較為豐厚的品牌價值,其字號和商標均承載了獨特的商譽,時至今日在相關消費者中仍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所享有的歷史商譽及所具有的知名度應當?shù)玫娇隙?,并且理應獲得保護。


其次,法院注意到,吳中良利堂藥房的店鋪經營及經營人員確實存在迭代傳承的客觀實際,馬永偉選擇重新使用“良利堂”字號亦確實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法院同時注意到以下事實及因素:第一,從使用時間來看,馬永偉在2004年藥店轉制時起名“蘇州市吳中區(qū)橫涇永安藥店”,并未隨即起用“良利堂”字號,而是在經營五年后,于2010年恢復使用“蘇州市吳中區(qū)橫涇良利堂藥房”。第二,從吳中良利堂藥房名稱中斷的情況來看,現(xiàn)存可查的檔案記載,吳中良利堂藥房在公私合營前取名為“良利堂藥店”,1956年改名為“公私合營良利堂藥店”,1961年名稱變更為“橫涇新國藥店”,后直至2010年方才重新使用“良利堂”字號,“良利堂”名稱中斷長達五十年之久。第三,從雷允上良利堂藥店所具有的知名度情況來看,如前所述,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經過兩百余年的歷史傳承,僅在1966年至1979年中斷13年,其字號和商標均承載了獨特的商譽,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吳中良利堂藥房與雷允上良利堂藥店同屬蘇州地區(qū),且均經營包括中藥抓方、西藥銷售在內的業(yè)務,作為同地區(qū)、同行業(yè)的經營者,且雷允上良利堂藥店所處地理位置屬于蘇州市傳統(tǒng)商業(yè)中心觀前街,吳中良利堂藥房在準備重新起用“良利堂”字號時,理應知曉雷允上良利堂藥店在蘇州地區(qū)的知名度,但其未能盡到合理的避讓義務,仍然注冊并使用“良利堂”字號,主觀上難以擺脫存在攀附的意圖。第四,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確立和維護有序、公平競爭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在防止混淆商品出處、禁止不當攀附的基礎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建立有序規(guī)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誠然,本案中所涉及的“良利堂”系具有特殊歷史淵源的商業(yè)標識,但考慮到雷允/上良利堂藥店所具有的知名度、雷允上良利堂藥店于2003年、2004年即取得“涉老字號企業(yè)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標的所有權,且多年積累的商譽以及歷史傳承使其于2011年即獲得“中華老字號”,而馬永偉在改制經營五年后即2010年才重新恢復“良利堂”字號、吳中良利堂藥房作為同地區(qū)同行業(yè)經營者理應知曉雷允上良利堂藥店及其商標的知名度等諸多情形,法院難以認定吳中良利堂藥房使用“良利堂”字號系善意,且客觀上,蘇州地區(qū)同時存在雷允上良利堂藥店及吳中良利堂藥房,特別是在吳中良利堂藥房的玻璃門上橫向標注“百年老藥房”的情形下,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兩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混淆,或誤認為兩者具有一定的關聯(lián)關系,最終影響消費者的選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因此,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江蘇高院最終認定吳中良利堂藥房注冊使用“良利堂”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于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的具體損失和吳中良利堂藥房的侵權獲利均無法查清,法院綜合考慮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的知名度、吳中良利堂藥房的主觀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就吳中良利堂藥房注冊使用“良利堂”字號的行為酌定賠償數(shù)額為1萬元。


一審判決:吳中良利堂藥房停止商標侵權行為,賠償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經濟損失及其為制止本案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2萬元;


二審判決:吳中良利堂藥房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停止注冊使用“良利堂”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yè)名稱變更手續(xù),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包含“良利堂”字樣;吳中良利堂藥房賠償雷允上良利堂藥店經濟損失及其為制止本案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3萬元。

 
二審合議庭:李紅建 劉  莉 史  蕾



來源:江蘇知產視野

作者:劉莉 江蘇高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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