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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韓羽楓 瑞栢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徹底解決送達難,別逗了,路還要一步步走
突然間一個標題“徹底解決送達難!最高院新規(guī):僅有微信號也可送達”的文章在法律人朋友圈刷屏了。筆者讀完之后,無奈一笑,這就徹底解決送達難?對于從事民商事訴訟及知識產權訴訟已逾十五載,先后從事律師、法官等一線實踐工作的筆者而言,只能表示,too young ,too simple,sometimes naive。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微信號可以送達并非近日之新規(guī)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民訴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彪娮铀瓦_制度就此確立,微信也應該屬于當事人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
實際上,一線法官一直保持著對新事物的敏感性,新民訴法實施后,2014年初,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部分法官就開始提議“微信調解”,經過在辦案中大膽嘗試,總結經驗,到七月初,二中院正式宣布推出“勞動爭議微信調解”機制,這也是全國首次引入即時通信工具作為辦案手段,微信送達就更不在話下了。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新民訴法司法解釋根據(jù)司法實踐對電子送達制度進行了補充細化規(guī)定,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tǒng)作為送達媒介?!蔽⑿啪褪恰皞髡?、電子郵件、移動通信”三種之外的“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tǒng)”。部分 法院隨即在司法實踐中使用微信作為送達手段。所以通過微信號進行送達,是對現(xiàn)行做法的確認,而非開始使用一種新的做法。
其次,新舉措的解讀
最高法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對以往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實踐經驗進行了系統(tǒng)的歸納,更加明晰了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適用方式和法律后果,并且明確把微信等新的送達途徑納入到了文件中來,加強了司法實踐的統(tǒng)一性。
需要強調的是這個文件中對惡意逃避送達的做法有了一定的突破,采取了更嚴厲的態(tài)度。
在司法實踐中,送達難,難就難在被告的送達。尤其是知識產權訴訟中,由于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大量案件的當事人都在外地,送達更是一個大問題,甚至在某些案件就因為送達的原因而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實踐中,路途遙遠,法院都采取直接送達不現(xiàn)實;采用司法專郵方式的前提是當事人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如果被告故意抗拒,或者拖延訴訟的情況下,根本不去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筆者在法院工作之時,收案后第一次通過司法專郵給被告發(fā)送包括傳票在內的訴訟材料時,總是有忐忑之感;如果被告拒收的情況下,有可能這次送達就是無效的,還需要尋找其他途徑。
事實上,同司法專郵的方式一樣,電子郵箱,移動通信,還有這兩天火爆朋友圈的微信送達,也都是需要當事人事先書面確認,一般是通過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方式,送達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而以上方法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就不得不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眾所周知,公告送達有公告期,而且手續(xù)繁瑣,嚴重影響了訴訟進程,法院也盡量避免采用公告方式進行送達。
在此背景下,我們就可以看出以下規(guī)定的必要性和實務中能夠起到的作用。
《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guī)定了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guī)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如何處理的情況。在符合這些情況時,這些地址即可視為有效地址,對該地址的送達即為進行有法律效力的送達?;诖?,法院針對惡意逃避送達采取了針對性的措施。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筆者認為在此規(guī)定中將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擴大到了司法領域,是一個突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為保證當事人的合法程序權利,法院需要提前對合同、來往函件原件的真實性等證據(jù)效力進行認定。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這一規(guī)定對于拒不配合送達的被告而言意義不大。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該規(guī)定也是做出了突破,但是在實踐中首先要求法院之間及和仲裁機關之間的數(shù)據(jù)的互聯(lián)互通;其次,也可以進一步將其他國家機關辦事時的地址一并納進來,效果會更好。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其實這一規(guī)定為未來大數(shù)據(jù)的應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間,法院完全可以制度性使用阿里巴巴、京東等等掌握大量個人地址信息的企業(yè)的相關信息,將該當事人日常收貨地址作為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是不存在法律障礙的。
以上四項送達地址相關規(guī)定中確定的地址從常理上來講,也是當事人經常使用的有效地址,針對該地址的送達,是可以直接送達到的,該地址的使用是對當事人合法訴訟程序權利的維護,避免了當事人因不知道涉訟而導致訴訟權利的喪失。如果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仍然拒絕對訴訟程序的配合,其訴訟程序利益也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應自行承擔其法律后果。同時也可以看出該規(guī)定利用多種方式努力找尋當事人有效地址,這也是對當事人程序權利的重視和保護。
總體而言,盡管不能徹底解決送達難問題,但是《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緊跟時代發(fā)展步伐,明確回應了社會公眾的需要,做出了積極的探索,勢必會對及時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產生積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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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韓羽楓 瑞栢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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