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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室外藝術作品復制后,可否進行商業(yè)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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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2016-12-04
對室外藝術作品復制后,可否進行商業(yè)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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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

作者:楊曉雷    知產(chǎn)部落

原標題:著作權限制的室外藝術品復制


對室外藝術作品復制后,可否進行商業(yè)性使用?


根據(jù)《著作權法》第22條第10項的規(guī)定,第10種合理使用的情形是:

 

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對于認定室外藝術作品復制,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 使用的作品限于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主要是指雕塑作品、繪畫作品、攝影作品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指出:

 

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

 

室外公共場所,是指向社會一般公眾開放的場所、建筑物的外壁以及其他一般公眾容易看見的室外場所,與是否支付費用才能進入沒有必然關系。

 

例如,城市中的廣場、道路、公園、海灘、建筑物的外壁等,屬于室外公共場所。而超市、商場、餐館、書店、博物館雖然向社會公眾開放,但并非屬于室外場所。

 

2. 方式只限于臨摹、繪畫、攝影、錄像這四種行為。

 

這四種行為既包括“從平面到平面”的復制行為,如對書法、繪畫等平面藝術作品進行臨摹,也包括“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行為,如對雕塑等三維藝術作品進行臨摹。

 

因為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已經(jīng)成為公共文化生活的一部分,相關公眾擁有更多的使用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對室外藝術作品復制后,可否進行商業(yè)性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公共場所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這個“合理方式和范圍”不應當包括對沒有獨創(chuàng)性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等簡單復制狀態(tài)下的成果進行營利性的使用。

 

如果使用方式影響到原來作品的價值和潛在市場,則可能會影響到著作權人對該作品的正常使用。


來源:IPRdaily

作者:楊曉雷    知產(chǎn)部落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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